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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新聞
看新聞,學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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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4 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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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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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4-24 00:11 發表的 刑法-新聞: 到引言文
請說明一下,下面的新聞有什麼問題?

性侵犯緩刑 法官: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中時 更新日期:"2009/04/15 03:11" 李坤建/竹市報導

黃姓工程師在一家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懷疑同公司女友劈腿,經常辱罵、跟蹤。女友受不了提分手,黃男竟兩度性侵女友,還限制行動;但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在公司屢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犯後態度良好,十四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年近四十的黃男,去年二月和同事A女交往。黃男疑心病重,每次見到A女和男同事攀談,就以為背著他搞曖昧或劈腿,常當著眾人面前辱罵A女,甚至跟蹤騷擾,搞得A女快要精神分裂,提出分手。

詎料黃男某晚,利用下大雨機會,誆騙可以開車載A女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將A女強載到苗栗家中。黃男要求復和,A女執意不肯,黃男一氣之下,不僅動手毆打A女,還性侵兩次得逞。A女被黃男限制行動兩天一夜後,始獲得自由。

承審法官認為,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之貢獻,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法官該當枉法裁判罪,應論以重刑,宣告褫奪公權,並送交監察院彈劾。

刑法第124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遭同居人性侵 邊告邊拍婚紗照

〔記者黃美珠/新竹報導〕

同居人或夫妻間,彼此就算曾有過100次性行為,但在第101次,有人不願意,另一方就不能硬要,否則就是違背對方的性自主意願,會吃上強制性交罪。新竹地區一名38歲黃姓男子,雖是國內航太科技菁英,卻因此吃官司,還要登報道歉。女不撤告 男登報道歉
據了解,黃某和被害人在案發前是同居人關係,女方在短暫交往2、3個月後,認為黃某有些行為異常,所以想分手。然而黃某認為女方另有新歡,在心有不甘下,才會犯下本案,但是案發後直到雙方正式分手前,仍一度維持同居關係。
新竹地院表示,本案典型吻合性侵害案在修法後,尊重當事人性自主權的精神;即使是夫妻,只要太太說「不」,先生也不能硬要。
判決指出,本案當事人都是國內航太科技界的菁英。去年4月底,被害人提出分手後,同年5月6日晚,黃某趁兩人一起參加某社團聚會,把被害人騙上車載回住處,予以毆打又2度性侵,並且限制被害人離去、上班,期間被害人曾虛與委蛇趁機離開,驗傷後報警。
辯方向法官說,事發後2人仍同居,還曾拍下多幀婚紗照,狀似雙方有意要結婚。合議庭為此也從中勸諭雙方,希望彼此能圓滿好聚好散。但被害人堅持案發時,2度被迫遭到性侵,所以法官依法論法,只能依照兩個強制性交和一個妨害自由罪,判處黃某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不過雙方後來以30萬元和解,男方也答應女方,將在報紙的頭版頭,以至少7.2公分乘以4.2公分大小的「道歉啟事」,載明「黃XX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97年度訴字第XXXX號案件,特此登報對被害人甲女道歉,並將悔改」。
所以合議庭尊重被害人,另給黃某緩刑5年,且緩刑期間必須交付保護管束的自新機會。
黃某服務單位昨天表示,2人已正式分手,男方仍在職,女方已經離開。這件純屬私事,不方便多說什麼。


國家太空中心驚傳性侵案 受害女被迫離職男留任
(2009/04/15 21:00)記者王筱君/台北報導

國家太空中心一名女職員A小姐驚覺中心的黃姓工程師一廂情願認定兩人在交往,經常出現異常行為,不但會跟蹤騷擾,還曾多次威脅恐嚇,正準備刻意疏遠時,竟遭其限制行動並兩度性侵。事發後,A小姐因生活所需而忍辱留在原工作單位,飽受同事的八卦流言,與黃男不定時的騷擾,但太空中心卻未對黃男作出任何懲處,迫使A小姐必須繼續與「狼人」共事,直到尋得新工作後才默默離職。

自認為和公司同事A小姐交往的40歲黃姓工程師,曾有兩段婚姻,由於黃男疑心病重,只要女方與公司其他男同事攀談,就會當眾羞辱甚至跟蹤騷擾,長期下來導致A小姐不堪其擾,有意疏遠。不料,在一次公司社團活動結束後,黃男竟利用下大雨機會,誆騙以可開車載她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強載A小姐到苗栗家中毆打、性侵兩次得逞,還限制其行動達兩天一夜。

有媒體報導兩人是男女朋友,對此,A小姐多次向記者表示,自己完全沒有和黃姓男子交往,兩人是因為都對橋牌有興趣,且都參加公司社團才會有進一步接觸的機會。不過她多次察覺黃男無法控制情緒,失控時不但會在高速公路狂飆、用頭撞牆,甚至會拿A小姐的家人安全威脅,才下定決心要疏離他,沒想到卻不幸發生性侵事件。

由於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但承審法官竟以黃姓男子「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貢獻」,且不斷強調是個「人才」,被害人同意和解為由,判定黃男強制性交罪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但A小姐一再強調,黃男犯後並無悔意,還曾多次藉故騷擾,即使事後換了工作,自己仍不時會在新公司接到恐嚇騷擾電話。「我不該一時心軟、婦人之仁」A小姐強調,因為想要重新開始,不願意案子一再拖下去,畢竟每次出庭都是一種傷害,才會在家人和檢察官的勸說下同意和解。

事發後公司傳聞滿天飛,太空中心主任苗君易曾要求男女當事人暫時休假,待案情稍有眉目後再作定奪。A小姐同意暫時休假一週,沒想到第三天就接到人事通知,由於自己是委外人力,若無法繼續工作則必須另尋他人頂替;基於經濟上考量,A小姐最後只好忍辱返回工作崗位,但這時才發現黃姓工程師並未受到任何處分,兩人還必須在同一棟大樓內工作。

「經過這件事,讓我深刻體會人情冷暖,以及女性在職場上發生這種事情有多不利」A小姐表示,即使案情進入審理階段,黃姓男子還是會藉機恐嚇。有次甚至還跑進辦公室威脅,即使自己通知員警、警衛出面,第一時間太空中心多名主管也曾出面協調,但事後卻閃得遠遠,幾乎沒人願意出庭作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讓A小姐相當受傷。

雖然A小姐目前已找到新工作,但對她來說,國家太空中心的作法,無異是逼她必須主動離職,畢竟沒有人能忍受繼續和曾傷害自己的加害人共事。A小姐無奈的說,黃男是智慧型罪犯,又在高科技公司工作,相較之下自己資源有限,不想再繼續被傷害下去,加上考量家人安全,只能默默忍辱換工作換環境,希望能早日重新開始。

經過此事也讓A小姐感嘆,國內司法在保護類似性侵案的受害人上,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因為開庭時,坐在上面的男法官口口聲聲說被告是「人才」,應給予自新機會,「試問,當犯罪者無誠心悔改認錯,是否還能稱之為『人』?」如果不是人,又何以稱之為「人才」?如果法官都抱持先入為主的觀念,女性最後恐怕都會成為職場糾紛的犧牲者。

對科技業貢獻不大,性侵姪女判1469.2年 合併執行僅14年

【11:49】〔本報訊〕

媒體報導,台北市一對未成年姊妹花,長期遭爺爺性侵,未料小姊妹叔叔竟有樣學樣,性侵起兩姊妹。士林地方法院昨將涉案叔叔,判兩百零五個加重強制性交罪,每罪各七年二月,總計一千四百六十九年二月,創下國內強姦案一罪一罰最高紀錄。但礙於《刑法》規定有期徒刑最高只有三十年,最後合併僅需執行十四年。

據了解,被害女童的父母離異後,父親帶著兩女一子與弟弟同住,未料同樣住在附近的女童爺爺,三年前居然性侵兩姊妹,最後被法院判刑入獄。由於女童父親忙於工作,將兩姊妹交由叔叔幫忙接送上下學,未料,這個做法竟將兩姊妹送入狼口。

被害姊妹叔叔常趁家中無人機會,在客廳、女童父親房間或女童房間予以性侵。去年五月,女童因不堪叔叔長期性侵,在日記寫下害怕不想回家的心情,經安親班老師詢問後,才揭發這起駭人聽聞的亂倫案。

法官審理此案,痛斥這名惡叔叔,身為長輩,明知被害人年幼,父母離異,乏人照料,不但未給予關懷,反而長期性侵,造成女童身心重創,因此重判兩百零五個加重強制性交罪,總計一千四百六十九年二月。但受限於有期徒刑最高只有三十年,最後僅需執行十四年。

表情  

試問被判1492年的叔叔,是不是也可能和被害人和解?何況是親戚關係,如果雙方願意和解,叔叔並登報道歉,法官是不是也會比照前開案例,予以緩刑?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24 12:1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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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24 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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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4-24 02: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法官該當枉法裁判罪,應論以重刑,宣告褫奪公權,並送交監察院彈劾。

刑法第124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好,參考看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若有誤敬請不吝指正。

我看不出來此法官有何枉法裁判?
只不過是新聞媒體故意炒作「行為人對科技有所貢獻」此一話題罷了,
事實上,法官在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斟酌行為人犯罪後的態度,而酌量其刑罰。
那新聞媒體抓到此一話柄(法官認為行為人對於科技有所貢獻。)而大書特書罷了。
所以法官認為行為人該當強制性交罪、妨害自由罪,進而酌量其刑罰,
這…法官有何枉法裁判之有?

若開版大認為此一新聞有什麼問題,
拙見僅認為新聞媒體不該見樹不見林,緊抓一樹便大書特書罷了。


小妹拙見,還請參考便罷。
無開筆戰之意,還請寬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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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4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9-04-24 0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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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法官認為,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之貢獻,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強制性交非告訴乃論之罪.且若判決不合理.檢察官依定會依判決不服已予上訴.
且我覺得黃姓工程師.會以犯後態度來減緩其刑責是律師教的吧..??->如何降低傷害
再來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
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是應為願意與被害人和解.
可能是進入結商程序.應為緩刑宣告刑為2年以下之罪.亦符合量刑結商2年以下
之要件(傳說中的訴訟經濟)

以上純屬個人猜測應..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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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24 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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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同居人性侵 邊告邊拍婚紗照
〔記者黃美珠/新竹報導〕

刑法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配偶都可以告了.同居人當然...跑不掉 表情

國家太空中心驚傳性侵案 受害女被迫離職男留任
(2009/04/15 21:00)記者王筱君/台北報導

經過此事也讓A小姐感嘆,國內司法在保護類似性侵案的受害人上,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因為開庭時,坐在上面的男法官口口聲聲說被告是「人才」,應給予自新機會,「試問
,當犯罪者無誠心悔改認錯,是否還能稱之為『人』?」如果不是人,又何以稱之為「人
才」?如果法官都抱持先入為主的觀念,女性最後恐怕都會成為職場糾紛的犧牲者。
-->那不叫人才叫人X 表情 (假情流.大"ㄍㄟˋ"掰)

對科技業貢獻不大,性侵姪女判1469.2年 合併執行僅14年
【11:49】〔本報訊〕

試問被判1492年的叔叔,是不是也可能和被害人和解?何況是親戚關係,如果雙方願意和解
,叔叔並登報道歉,法官是不是也會比照前開案例,予以緩刑?

若怪叔叔要和解那要看法定代理人與檢座要不要跟怪叔叔和解.. 表情
進入量刑結商.須為科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有緩刑出現的可能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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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24 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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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key2000 於 2009-04-24 02: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您好,參考看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若有誤敬請不吝指正。

我看不出來此法官有何枉法裁判?
只不過是新聞媒體故意炒作「行為人對科技有所貢獻」此一話題罷了,
事實上,法官在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斟酌行為人犯罪後的態度,而酌量其刑罰。
那新聞媒體抓到此一話柄(法官認為行為人對於科技有所貢獻。)而大書特書罷了。
所以法官認為行為人該當強制性交罪、妨害自由罪,進而酌量其刑罰,
這…法官有何枉法裁判之有?

若開版大認為此一新聞有什麼問題,
拙見僅認為新聞媒體不該見樹不見林,緊抓一樹便大書特書罷了。


小妹拙見,還請參考便罷。
無開筆戰之意,還請寬諒。


有時記者不只是會炒新聞.有時還會做出一些匪夷所思的舉動.表情
所以有時候拿筆的人.會比一些青面獠牙的猛獸.來的恐怖.表情
有圖有真相以下為以片來源: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1_044BGr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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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25 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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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59
46台上字第935號判例
(一) 刑法上之酌量減輕,必其犯罪情狀確有可憫恕時,始得為之,至被
    告素行正當,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
    之理由。
(二) 被告等購買糖精等私貨進口行為,.............(以下無關省略)

2.緩刑????
如採判例見解,3<X<6=3+3
则X必>2

退而言之也不能依74成立緩刑

不過管見是對韓忠模教授的見解持相反的看法,因為數罪併罰執行刑與單一行為宣告刑的形事不法性是否畫上等號,或者說是否該畫上等號,應該是相對於緩刑規範意旨而可能有所不同的。

以上管見純屬參考,沒有教授跟管見相近的,所以應該是我自己的蠢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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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25 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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