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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蜜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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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k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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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蜜桃
某餐廳位於盛產名貴水蜜桃之風景區,該餐廳店主甲,在每一餐桌上置一籃水蜜桃,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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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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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4-20 23:46 |
song811895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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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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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4-21 11:34 |
winkor
級別:
小有名氣
x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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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面是引用 song811895 於 2009-04-21 11:34 發表的 :
契約 損害賠償
老兄:
你這種答覆,
只能用嘆為觀止來形容了,
未免太過於簡略了,
能否稍微解釋一下?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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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4-21 13:41 |
changnew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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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甲可能依買賣契約向乙請求價金:
1.買賣契約是否成立,需要約及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方能成立並發生效力。
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
不視為要約」,可知甲已向乙發出要約。
2.惟乙逕行食用水蜜桃後,表示係因誤認水密桃為A餐甜點,顯係無買受之意思表示,
雙方對買賣之意思不一致。依民法153條反面意義,雙方表示意思不一致者,契約不成立。
故甲乙間對於水蜜桃未成立買賣契約,甲不得依民法第367條向乙請求買受價金。
(二)甲可能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利益:
1.依上述甲乙間未成立買賣契約,則乙食用水蜜桃之行為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
致甲遭受損害。依民法179條規定,甲可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所受利益。
2.然水蜜桃已為乙食用,無法以原物返還,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
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
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故甲得向乙請求不當得利之價額。
(三)甲可能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乙食用水蜜桃,並無法律上原因,乃構成對甲之水蜜桃所有權不法侵害。且甲已標明水蜜桃
之價額,顯已盡告知之義務,乙仍誤為餐點之一部分而食用,應認其有過失,故構成要件該當,
甲得向乙主張損害賠償。
(四)結論:甲可擇一向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水蜜桃之價額,或提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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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30 (by winkor) | 理由:
解題詳盡,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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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22 13:06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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