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7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ee55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诉   "选择题"   1题 讨论分享喔~
下列何者于传票上得免记载

A  被告年龄---书上答案

B  被告案由

C被告应到日.时.处所

D无正当不到场者.得命拘提 ----应该是这个吧


法条:第   71    条
传唤被告,应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16 01:1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刑诉   "选择题"   1题 讨论分享喔~
下列何者于传票上得免记载

法条中:
]传唤被告,应用传票。传票,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被告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三、应到之日、时、处所。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时,应记载其足资辨别之特征。
被告之年龄、籍贯、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记载
传票,于侦查中由检察官签名,审判中由审判长或受命推事签名。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命拘提-->此为告知义务.告知就讯人"抗传即拘"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75 (by winkor) | 理由: 谢谢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16 09:31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刑诉   "选择题"   1题 讨论分享喔~
每个人都有作证人的义务

我个人觉得

依据扁案

台湾这个义务好像太包山包海了

应该限缩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 (by winkor) | 理由: 个人观点,与主流见解有段落差


In or Out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16 10:3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844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