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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问题
1.甲与乙素有深仇,某日二人于途中相遇,甲即持手中木棍朝乙之身体殴击,乙为避免被打伤,适有行人丙路过,匆忙间乃推丙之身体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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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4-14 0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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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与乙素有深仇,某日二人于途中相遇,甲即持手中木棍朝乙之身体殴击,乙为
避免被打伤,适有行人丙路过,匆忙间乃推丙之身体抵挡,致丙被殴击成伤。试问甲
、乙各应负何刑责?

一.甲之行为可能系为打击失误.而对乙论为伤害未遂.对丙之部分论以过失伤害.其理由说明如下:

1打击失误:系为行为人主客观不一致.乃于行为人客体明确之下因行为发生失误主观上欲攻击之
客体与客观上实际攻击之客体发生错误之现象.对及法律效果为犯本罪之为未遂而失误既遂过失.
在一想像竞合从一重处

2.题中.甲与乙素有深仇.某日二人于途中相遇.甲即持手中木棍朝乙之身体殴击.乙为避免被打伤.
适有行人丙路过.匆忙间乃推丙之身体抵挡.致丙被殴击成伤.甲之行为乃为上述之打击失误.故.对
乙之部分论及伤害未遂.对丙之部分论及过失致伤.对以之部分刑法277并未罚及未遂基刑法第一条
不成立犯罪.故甲之行为仅对丙成立刑法284过失伤害罪

二.乙之行为成立伤害罪.其理由说明如下:

1.题中.甲与乙素有深仇.某日二人于途中相遇.甲即持手中木棍朝乙之身体殴击.乙为避免被打伤.适
有行人丙路过.匆忙间乃推丙之身体抵挡.致丙被殴击成伤.乙之行为乃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亦实现
此风险.造成丙之身体法亦遭致侵害.在客观上具有可归责性.其主观上具又认知与意欲.故以之行为.
论为刑法277条构成要件该当

2.就阻却违法事由.乙不得主张刑法法定阻却违法事由之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性.其理由说明如下:
紧急避难:乃行为人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致侵害而基于不得已之情状下.
而为侵害他人法意之行为.其主观尚须具备避难意思.客观上具满足避难难行为及避难情状

避难情状:系不论为现在人为或自然现象造成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致侵害之一切灾难

避难行为:系指行为人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致侵害而作出侵害法益之行为.此
行为尚须为不得已之必要性之情状下.且须具备法益衡平之相当性

避难意思:乃行为人须对客观上之避难情状有认知.亦有意为避难之行为之意思

综上所述题中.甲与乙素有深仇.某日二人于途中相遇.甲即持手中木棍朝乙之身体殴击.乙为避免被
打伤.适有行人丙路过.匆忙间乃推丙之身体抵挡.致丙被殴击成伤.乙之行为主观上虽俱备避难意思.客
观上具备避难情状.惟.乙之避难行为不具备必要性.易言之.甲尚可选择闪必或选择用其他物品作出保护
自己之行为.故乙之行为不得以刑法24题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但可减轻其刑责

3.乙之行为成立刑法277构成要件该当.无阻却违法事由.但可减轻其刑责


2.寡妇甲为生活所迫,携同其五岁孩子乙,拟跳海自杀。在悬崖上,甲妇对乙童说:
「跟妈妈一起死好吗?」,乙童应允。甲便抱乙跳海,旋甲为路人救起,但乙却为海
浪卷去,葬身海底。甲之刑责如何?

一.甲之行为不能成刑法275之加工自伤罪.其理由说明如下:

1.刑法275之加工自杀罪:原本系为刑法总则之从犯之身分.由于刑法并未处罚其自杀行为.其从犯因此
幸免于法律之制裁.故于刑法分则.将此等行为制定为正反犯之身分.亦为共犯正犯化.其包含教唆.帮助
他人自杀及得其承诺与受其嘱托而杀之

2.题中.甲携同其五岁孩子乙.跳海自杀.悬崖上甲妇对乙童说:「跟妈妈一起死好吗?」.乙童应允.甲便抱
乙跳海.不符合刑法275条加工自杀罪得其承诺而杀之之行为.其理由说明如下:

(1)承诺需为行为前或行为时发出
(2)需为背害人自由意思之下发出
(3)承诺人须有承诺能力且能理解.明白其自杀之定义

故.乙童之承诺虽为自由意思之下于行为前或行为时.为乙童为五岁之无责任能力之人.故其不
具备其承诺能力之下.甲之行为不得论乙刑法275条之加工自杀罪

二.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1条杀人罪

题中.甲之行为乃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亦实现此风险.造成以之死亡.在客观上具有可归责性.
主观上具有认知与意欲.对其结果之发生亦不违背其本意.故论其刑法271条杀人罪.构成要件该当
.无阻却无法事由.惟.甲之行为具有谋为同死之情状下.依刑法59条得酌量减轻其刑责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14 21:04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5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14 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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