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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素有嫌隙,某日甲见乙之机车停置在邮局前,乃乘机抒愤,暗自购得锁炼一条将乙之机车锁住后离去,嗣乙见状,无法骑用不得已,雇请锁匠开启,始得返回,问甲犯何罪? 拟答: 一、甲将乙之机车锁住,不成立刑法第320条窃盗罪 窃,指违背他人意愿或未得同意;取,破坏既存持有状态,并建立新的支配管领。准此,窃取系客观上违反他人意愿,瓦解他人原有之持有,并建立自己之持有之行为。惟行为人尚须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图,主观上须知其无支配能力,却意欲藉持有而以所有人地位自居。甲以暗自购得的锁链将乙的机车锁住后离去,仅乘机抒愤,其并未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图,且尚未破坏乙对机车的持有。本罪构成要件不该当,复不论阻却违法、罪责事由。不成立本罪。 二、甲将乙之机车锁住,不成立刑法第302条剥夺行动自由罪 刑法第302条规定,凡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他人之行动自由者,论以剥夺行动自由罪。而所谓其他方法,系客观上足以侵害或限制他人基于自由意志,而欲离去特定处所之行动自由。本题中甲将乙的机车锁住,客观上非足以限制乙之行动自由,且主观上并无侵害乙行动自由之故意,不成立本罪。 三、甲将乙之机车锁住,成立刑法第304条强制罪 刑法之强制罪系以强暴、胁迫手段,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本题中,甲对乙的机车上锁,系属对车主乙间接的强暴行为,而该行为使乙无法自由行使其骑乘机车之权利。且依客观说,无论乙畏惧与否,只须甲有强暴之举动,罪及成立。又题意,甲乙二人素有嫌隙,甲乃乘机抒愤,其对于上揭事实具有知与欲,具构成要件故意。甲的行为,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四、结论 甲将乙停放在邮局前的机车锁住,非有建立自己所有的意图,不成立窃盗罪。使乙无法骑乘机车返家,甲不成立剥夺行动自由罪,成立刑法第304条之强制罪。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07 22:2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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