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16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一定要成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請問有關邱老師所提之:非法人團體之問題
非法人團體原未設代表人,由x自稱代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6 13:0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大概是依52準用48
依249I可以補正就讓其補正

原則上應該補正
1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權
2符合訴訟經濟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言之成理,惟本件業已辯論終結,仍可補正乎?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9 23:51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非法人團體

商號
合夥關係
祭祀公業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舉例恰當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1 00:3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4-11 00: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非法人團體

商號
合夥關係
祭祀公業

話說
祭祀公業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已經可以設立法人了咧表情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D0020063&FLNO=1-60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提示新法(趨勢)見解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1 15:23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4-11 15: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話說
祭祀公業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已經可以設立法人了咧表情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D0020063&FLNO=1-60 



感謝樓上大大的補充提醒
謝謝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2 01:35 |
一定要成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家提供的資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12 14:55 |
小奈噗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4-11 15: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話說
祭祀公業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已經可以設立法人了咧表情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D0020063&FLNO=1-60 

請問如果考出來
答案要改寫新的了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4 21:09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舊的要寫
新的寫下當補充
搏個版面也好
就是要讓閱卷者覺得自己很有料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所言無差


In or Out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8 00:3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59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