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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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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占有及買賣的事:
 想請問一下有關民法的事:
1.所謂買賣即意思為之就可以成立,那如果今天甲跟乙二人口頭約束說要成立買賣契約,但後來甲
   反悔了,但乙有當時有錄音,可否拿來當証據請求甲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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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8 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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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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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lly3427 於 2009-03-18 10:31 發表的 想請問一下有關民法占有及買賣的事:: 到引言文
 想請問一下有關民法的事:
1.所謂買賣即意思為之就可以成立,那如果今天甲跟乙二人口頭約束說要成立買賣契約,但後來甲
   反悔了,但乙有當時有錄音,可否拿來當証據請求甲履復合約,且甲還沒出售於其他人。
2.占有分惡意與善意,惡意為「知情」,善意為「不知情」,那怎樣的實例下才算善意才算惡意?
   如何區分比較明確?
   ex:假設我今天已知這個條款而去占有某處多年未耕種且無人管理之土地或無所有權狀之建物, 
         且符合和平、繼續、公然的條件,那我算惡意還善意?要依十年還是二十年去算,我才算是
         合法占有?
1.第九十四條(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瞭解時,發生效力。
可以拿來當証據請求甲履復合約。
2.(1)所有權之取得
第七百六十九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又第九百四十四條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
故只要符合和平、繼續、公然的條件,就是善意占有人。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8 1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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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lly3427 於 2009-03-18 10:31 發表的 想請問一下有關民法占有及買賣的事:: 到引言文
 想請問一下有關民法的事:
1.所謂買賣即意思為之就可以成立,那如果今天甲跟乙二人口頭約束說要成立買賣契約,但後來甲
   反悔了,但乙有當時有錄音,可否拿來當証據請求甲履復合約,且甲還沒出售於其他人。

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在本例中,
甲乙二人既然說要成立買賣契約,
又沒有特別約定必須要履行其他方式(參見民法第166條規定),
則當此二人之意思表示達成合致時,
契約就已經成立了。
之後不管甲或乙反悔,
都與契約之成立無關。
甲其後不願意履行契約,
或是否認有契約的成立或存在,
都應負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至於,
乙所持有的錄音帶,
是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程序中之舉證證明資料,
而且,
只需要證明到【兩人意思表示一致】,
便可以主張買賣之契約成立,
從而甲自有依照契約內容履行之義務。

表情 表情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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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2 1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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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lly3427 於 2009-03-18 10:31 發表的 想請問一下有關民法占有及買賣的事:: 到引言文
 想請問一下有關民法的事:
2.占有分惡意與善意,惡意為「知情」,善意為「不知情」,那怎樣的實例下才算善意才算惡意?
   如何區分比較明確?
   ex:假設我今天已知這個條款而去占有某處多年未耕種且無人管理之土地或無所有權狀之建物, 
         且符合和平、繼續、公然的條件,那我算惡意還善意?要依十年還是二十年去算,我才算是
         合法占有?

民法上之所謂惡意與善意,
的確是:
惡意為「知情」,
善意為「不知情」,
但這當中的【知情】與否,
並不是知道民法有這個條文的規定,
而是就具體事實是否知悉而言,
換言之,
本例中不管你知不知道法律有規定這個條文,
那都不是重點,
而是要你是不是知道:
那土地是不是【他人的】這才是重點, 表情
因為,
你知道是他人的還給他來個占有,
這樣不就是【惡意】嗎?
如果你以為那塊土地是沒人的(實際上是有人的),
而且在占有之始,
對於是不是他人所有的不知悉沒有過失,
就是沒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形,
此時才能適用短時效取得的規定,
以較短的時效,
取得該地之所有權。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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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2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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