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ally3427 於 2009-03-18 10:31 發表的 想請問一下有關民法占有及買賣的事::
想請問一下有關民法的事:
1.所謂買賣即意思為之就可以成立,那如果今天甲跟乙二人口頭約束說要成立買賣契約,但後來甲
反悔了,但乙有當時有錄音,可否拿來當証據請求甲履復合約,且甲還沒出售於其他人。
2.占有分惡意與善意,惡意為「知情」,善意為「不知情」,那怎樣的實例下才算善意才算惡意?
如何區分比較明確?
ex:假設我今天已知這個條款而去占有某處多年未耕種且無人管理之土地或無所有權狀之建物,
且符合和平、繼續、公然的條件,那我算惡意還善意?要依十年還是二十年去算,我才算是
合法占有?
1.第九十四條(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瞭解時,發生效力。
可以拿來當証據請求甲履復合約。
2.(1)所有權之取得
第七百六十九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又第九百四十四條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
故只要符合和平、繼續、公然的條件,就是善意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