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harisse 於 2009-03-17 21:15 發表的 請問民法之不動產物權轉移: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而95基警
下列何者必須登記才生效力?
(A) 買賣房屋
(B) 設定抵押權
答案為B
請問大大,為何A不對呢? 房屋算是不動產,買賣房屋為何不需登記呢?
謝謝~
(A) 買賣房屋:
買賣為債權行為,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合致,
這個買賣契約就會成立並發生效力,
不用到地政機關去登記才會生效,
而且,
買賣房屋(之契約或行為),
只能使雙方對於契約之內容,
負有履行之責任,
比如說,
賣方請求買方支付買房子的價金,
買方請求賣方移轉房屋所有權。
並不會【直接】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
還是要經過一個【不動產物權移轉的方式】(如:民758登記及書面程序),
才能使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當然,
同樣地,
也不會因為這個買賣契約的成立生效,
就【直接】讓買方口袋的錢變為賣方的,
也是要經過一個【動產物權移轉方式】(如:民761交付等程序),
才能使賣主取得房屋買賣價金的所有權。
這個【所有權】,
也就是你所說【物權】的一種。
(B) 設定抵押權:
【抵押權】是物權的一種,
除了法定抵押權之外,
一般意定之抵押權(即依法律行為取得者),
必須要經過【設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
請看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
裁判字號: 72 年 台抗 字第 257 號
裁判要旨: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為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明定,再抗告人提出不動產抵押借款契約
書,縱有就訟爭房屋設定抵押權之約定,既未依法為登記,仍不生取得物
權之效力。
看到了沒?
【不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縱有就訟爭房屋設定抵押權之約定,既未依法為登記,仍不生取得物權之效力。】
非常明確的指出:
即使雙方當事人有對【房屋設定抵押權之約定(含有契約書證明)】,
如沒有依法登記,
還是不能取得物權之效力。
或許你會問:
【什麼物權之效力?】
就本例而言,
其【物權】當然是指【抵押權】,
因此,
應選擇(B) 設定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