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48 个阅读者
中央气象局》 渔钓气象 | 一周预报 | 潮汐预报 | 即时海况 | 即时影像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弟仔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头衔:骗鱼又累人的的游戏~开始了!!骗鱼又累人的的游戏~开始了!!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矶钓远投区
推文 x217 鲜花 x20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烟害防制法相关规定,请大家PO文时需加注意!!  (保利达B等药酒类..都不行!!)
数位男女提醒会员注意,依照 「烟害防制法」规定:


1-第5条第1项,「贩卖烟品不得以自动贩卖、邮购、电子购物或其他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等方式为之」,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2-第9条第1项、第7项,「烟品广告不得以网际网路方式为之,为烟品广告」、「不得利用与烟品品牌名称或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商品为宣传。」,违反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次连续处罚。

3-第14条,「任何人不得制造、输入或贩卖烟品形状之糖果、点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贩售者处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的方式。


请各位会员在发表文章时一定要注意下列事项,避免因主管机关认定有为特定烟品宣传之嫌,造成违法受罚:


1-请勿在论坛中发表任何「烟害防制法」明文禁止的商品,或为相关商品进行广告。

2-请勿发表含有「烟品品牌名称」或「与烟品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图案或名称」的商品,例如:含有相同或类似香烟品牌名称、商标图案的衣服、烟灰缸、包包。

3-请勿发表烟品、烟品包装之形状或图案之相关商品,例如:香烟造型打火机、烟盒造型糖果、扑克牌或手机。

发表文章时,图片请勿利用「烟品」或「烟品包装」来与图片内容进行比较、测量或比对。

附注-保力达B与维士比 因隶属「药品」,药事法65条之规定《非药商是不可为药品广告》违反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所以以后~烟品以及药酒类等..还时别入镜!!..最后.还请诸位钓有多多帮忙


[ 此文章被弟仔在2009-03-11 20:39重新编辑 ]



-人的力量无限可能-
欢迎参观我的精彩部落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3-11 20:31 |
a903140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了解收到~相片以下架了修改一下图在放上去吧


爱钓就卡惨死~所以一定要钓
http://tw.myblog.yahoo.com/a9031407/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3 17:35 |
SKY.BABY杰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用力的 推 推 推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3-16 23:00 |
弟仔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头衔:骗鱼又累人的的游戏~开始了!!骗鱼又累人的的游戏~开始了!!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矶钓远投区
推文 x217 鲜花 x20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KY.BABY杰利 于 2009-03-16 23:0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用力的 推 推 推
下面是引用 a9031407 于 2009-03-13 17:35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了解收到~相片以下架了修改一下图在放上去吧
还承蒙各位数位钓友的支持与实行.拍照时稍加注意一下摆放的比例尺即可!!若是有误放还请各位再行修改图片..... 表情


-人的力量无限可能-
欢迎参观我的精彩部落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3-16 23:0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8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