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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eriocomic 於 2009-05-06 23:41 發表的 : 請問各位大大,實務既然採取保護持有利益的說法,那要怎麼解釋:所有人偶然發現被竊之物,而趁竊賊不注意,取回其被竊之物情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