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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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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 第1144条 丧失继承权..的问题
请问各位...民法第1145条 的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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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2-02 21:27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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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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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我回答看看:
所谓的丧失继承权..是指 应继分 与 特留分 都包含在内吗?
民法1145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
  一、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三、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
  五、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其继承权不丧失。
其实法条已经写得非常清楚了,只是大大没有领悟其细节。
应继分是指「继承」而 特留分是指「遗嘱」
大大你应该看出来了,1145条是不是包含了上述两种呢
所以得证。
不过第二项的但书要注意喔,是第一项的例外
要小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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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02 22:52 |
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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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谢谢你 非常感激您...我知道了...感激不尽.. 表情


0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2-03 1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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