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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89条通行权 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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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543132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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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789条通行权 疑问 ?
有关民法789条通行权 疑问 ? 不是很了解,请大大解答疑惑 ,谢谢
甲自己拥有一块A地面临公路,因土地买卖,甲将A地分割出为A1、A2等地,分别让与乙、丙。甲死亡后由丁继承,其中只有A和A1面临公路,A2为袋地。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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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1-22 15:49 |
davidd4081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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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先建立几个观念:
1. 民法中袋地通行权有条文787、788、789,其中787为有偿通行权,789为无偿通行权。
2. 通行权有分意定通行权与法定通行权,意定通行权又分债权通行权(租赁、使用借贷)与物权通行权(地役权、典权),而法定通行权又分相邻关系通行权(有偿787、无偿789)与公用地役权(公法范围)
3. 法谚『不能因自己任意行为而加重他人负担』。
综上,甲将A地分割出A1与A2,分别让与乙与丙,仅A2为袋地,丙之通行权可能如下:
1.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因A2之无通行地系由甲之任意行为所造成,甲之A地应负担丙之通行需求。
2.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A2之无通行地虽可选择通行A地与A1地皆可,但以A地通行较方便。
3. 丙之A2地由A1地通行至公路:若乙与甲之买卖A1地、丙与甲之买卖A2地为同时或买卖A1地较晚,且A2地通行A1地至公路为较方便,则乙为已知A1地已有A2地通行之负担。
4.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若乙与甲之买卖A1地先于丙与甲之买卖A2地,则乙应不负担A2地之通行。
丁为甲之继承人,对乙、丙虽无债权之相对关系,但仍继承A地之法定物权负担,其地位应与甲相同。
以上个人浅见,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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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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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1-22 19:02 |
025543132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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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所说 :
选择通行的情形可能有四种
,
只有第三种是A1地
,
其余都是A地
。
关于第三种还是有些不明白
,
所谓
自己任意的行为不由他人负担
,
甲的任意分割行为
,
造成A2地的袋地事实
,
若
乙买受时甲故意隐瞒或欺骗A2 通行A1的情形
,
乙
不知日后发现时仍要负担丙通行 ?
民法787条中提到通行应选择对周围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
,可以适用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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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1-23 11:13 |
davidd4081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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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形的重点不在甲的任意行为,而在乙的『已知』。
乙是否为已知,则是『举证』上的问题,依实际案例认定。
若乙为已知所买受的A1地上有A2地的通行需求,则应负担A2地之通行需求。
补充说明的是:
甲的任意行为造成A2地不跟公路相连,若A1地在A2地买卖前已属他人所有,即使对A2地而言A1地较A地为方便,A1地仍不负担A2地之通行需求,A2地仅能由A地通行,此即『不能因自己任意行为而加重他人负担』。
以上浅见,请参考!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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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1-23 11:46 |
shokoben
级别: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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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实在不是一般人都能读的毕业滴
想看就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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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09-01-24 09:19 |
025543132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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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请问大大关于『举证』的问题,
是由乙举证不知 ? 或 丙举证乙为已知 ?
谢谢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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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1-24 20:17 |
davidd4081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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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是一个很专业的论述题目,小弟不敢随便作答,而且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三大诉讼程序中,举证的义务规定均不相同,这些都是诉讼法学者钻研的标的。
在此仅能说明一个基本概念,那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诉讼上有一句名言『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仅供参酌。
以上是个人简短说明,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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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1-24 22:05 |
025543132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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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大 案例:
15年前 甲自己拥有一块A地面临公路,因土地买卖,甲将A地分割出为A1、A2等地, A2为袋地,且经由A1土地通至公路,经过环境变迁后,A2现在已经不是袋地了。A2土地的所有人 是否能继续以 "民法789条 : 因土地一部之让与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仅得通行受让人或让与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之法条,来请求继续通行A1土地之论述 。
谢谢 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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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9-09 06:29 |
davidd4081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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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以前的问题仍有人在关切,深感高兴!
合法使用他人土地,其原因可分成两类,一是因为『人的关系』,如永佃权;另一是『地的关系』如地役权、通行权。
以地为关系者,只要地的存在情况不变,则法律关系不变,不因所有人改变而改变。
反言之,地一变,法律关系也变。
通行权之取得是因为两地相邻,而袋地通行权的要件一定是『袋地』及『仅得通行』。
7楼之举例中,A2地已不属于袋地,故不应以经由通行A1地为必要。
个人浅见,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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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9-09 15:59 |
025543132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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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8楼大大, 解答小弟的疑惑,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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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9-10 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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