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8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my88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通奸罪法律刑则的疑问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写着:
「通常,若大老婆默认您的存在,您的风险起码减少五成以上。
法律上,若大老婆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2 12:56 |
always01233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种说法根本错误,或许这是一种统计后的结果
但是不能拿来作为法律上的认定
民法认为这是侵权行为
侵害的是配偶权
所以时效上应该依照第197条
6个月那是刑法的告诉期限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2 14:11 |
shokoben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6085 鲜花 x27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这样呀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1-24 08:4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致如此,那篇文章大概是律师写的吧:
刑法通奸罪系告诉乃论,在知悉犯人之时起六个月内为告诉期间,参考刑诉237

至于民法离婚1053已规定知悉后六个月不得请求离婚,因此195第三项的请求权是否仍依197而定,并非是没有争议的,或者这么说,纵使195第三项的请求权依197而定,但本诸1053的意旨,并不认为其在知悉后六个月提起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仍有理由,此时由于1053的规定,至使该损害赔偿的请求可能被认为有权利滥用的可能,至于实务的判决为何,小弟目前没有资料,仅提出个人见解如上供参考而已。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4 05:4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45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