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2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忘了呼吸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6 鮮花 x47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覺得我國的法律制度不妥~關於=自由心證=和..監獄有民營例英國等
表情 覺得我國的法律制度不妥~關於=自由心證=等於碰運氣~遇到好的法官~刑期可是差一萬八千裡.....

表情還有在認定妳有最無罪時.全由她的思想耶 .....

我想請問一下...一般的械鬥押人事件   =)所犯刑責   仿害自由 傷害   兩罪

傷害可以和解有其罪名但可以無刑期!   傷害屬告訴乃論

仿害自由屬於公訴罪   但當是著在法庭上都說自己是他本人願意上車~而不是因為心生畏懼的緣故(翻供=等於不能採性)說辭反覆

表情就因為=原始筆錄=已經說~是因心生畏懼而被強押上車~~(事實卻是如此沒錯) 但就法學論點而言~當事著當庭都說是自願上車~何來的==訪害自由呢?沒有錯~事實上滴確有~但既然說辭反覆~又當庭說不是了~理因~訪害自由 不能成立   不是嗎?
但法官她就是要盼妳有罪(沒錯是有犯罪的事實)但就法學論點是否應該判   無罪呢?   不知個位大大的見解呢?

還有 檢察官~不是應該要審慎去評論妳是否有其犯行來論處~但本國的檢察官好像從一開始就認定妳有罪.....好像跟你有深仇大恨.累犯.要求加重刑期二分之一(五年以內在犯罪就屬於累犯)監獄行刑法~初犯有期徒刑到達二分隻一方能報假釋 累犯則是 三分之二
而法官不是依造法學角度去判其有罪無罪(自由心證)   如應美國家 是採陪審團制度 有罪無罪是由 陪審團   論定 而非法官
律師呢?法律不事就是要伸張正義嗎?那妳明知她有犯罪事實~確幫他脫罪~是否有委良心呢?(若是犯下殺人等重大罪或更不可饒訴...)
好像職位不同~~心態就有很大的落差點.....
還有關於廢除死刑~大大門的觀點呢?曾經在民視看~ 表情忘記名稱了~SORRY 有討論關於是否該廢除死刑來討論...
其實呢?我認為=死刑=對於犯罪著方面多少有點赫阻作用 如=)擄人嘞索 之前是唯一死刑 但現今一般只要不要=撕票=就不會判死刑~主因是在保護~被綁票著!因為若是唯一死刑的話~反正都是死~乾脆=撕票=免得事後罪行被揭發出來 !所以若廢除死刑的話...
關於有些犯罪著~~就想說~反正我怎麼范也頂多是終身監禁..會毫無忌肆一犯再犯~例如:新型法修正前(95.7.1)廢除連續犯 牽連犯
主因就是要赫阻 一犯再犯   如強盜~搶奪~竊盜~詐欺~連續犯~和只犯一罪 刑期差沒多少 所以既然犯罪了就繼續犯之 所以才廢除
連續犯   至於牽連犯廢除的原因~好像就是要讓刑責更重吧~同一犯罪行為~新刑法修正前式已鎖犯罪重之罪判處其刑 例~拿槍殺人
就以最重=殺人罪=判之 修正後 槍砲罪 殺人罪 都判處其刑   我國已約3年沒槍斃死刑犯(以三審定獻死刑犯)漸漸採=緩死刑方向
有意費處=死刑=所以已經三審定獻死刑犯仍沒槍決(法務部長簽字同意後方能執行)
其實關於 死刑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其終身監禁比死還難過....但就依犯罪著心理與社會案件來說~廢除死刑..或許會更增添亂象
但其實現在的新型法 就已經有夠重的....... 表情一罪一判....無期徒刑無論初犯累犯一律25年方得報假釋...其刑合併最多40年
一罪一判隨便加起來就超過40年........ 表情電視新聞媒體不是有報導青少年連續結夥搶劫超商 6人行其家起來好幾百年(我想那群白痴可能沒注意看新聞不知道已改一罪一判....)...... 表情40年....真的關的出來嗎?30歲犯罪40年==)出來70歲....
我國的刑法算採取~亂世用重典~重刑罰....... 表情不過以現今社會亂象是該如此.. 表情我看目前已經有很多人要=關關死.... 表情~~~~
還有關於歐美國家 監獄有分民營與公營............. 表情監獄公營就已經有很多漏洞.....還改民營....不知是何論點?大大們認為呢?



夢醒紅塵已成空~千江月裡孤影蹤 ~浮雲輕過天地意~華髮如雪愁萬重


  [vxuite]bbs.mychat.to/attach/Fid_686/686_622199.jpg[/vxuite]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12-25 03:2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091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