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8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adish.lyn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法学大意二个问题超级比一比
1.

甲为某公司会计,因业务关系,经常去银行提領钜款。甲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乙鼓动甲挪用银行提領的钜款,并献计谎报遭抢。甲依计而为。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A)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没有业务上的身分,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B)
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虽无业务上的身分,仍为业务侵占的教唆犯
(C)
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为业务侵占的间接正犯 
(D)
甲乙均为业务侵占的共同正犯
答案是B

2.

甲怂恿乙杀害乙的父亲,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成立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

(B)甲成立普通杀人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答案是B 

 

刑法第31条: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所以第二题甲是普通杀人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试请问,第一题的的答案为何不是A?业务侵占比普通侵占罪的罪刑是否较重?(前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好心的大大解释说明,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11-28 18:43 |
pcyu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1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29条: 教唆犯之处罚, 依其教唆之罪处罚之.

1. 所以答案是B. 业务侵占最高可判七年, 普通侵占最高只判五年, 所以业务侵占的刑度比较重!

2. 你用31条去解读的话, 那是正犯&共犯的问题!!
  这一题应该是以教唆的立场去判断才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28 19:38 |
desolate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鼓动,依计而为~系因其并无共享犯罪结果
336II+31II+335+29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及其处罚)
  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
  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第三十一条(正犯或共犯与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ps.31条有两项


[ 此文章被desolate0在2008-11-28 19:5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1-28 19:45 |
radish.lyn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pcyuan于2008-11-28 19:38(1楼)发表的 :
刑法29条: 教唆犯之处罚, 依其教唆之罪处罚之.

1. 所以答案是B. 业务侵占最高可判七年, 普通侵占最高只判五年, 所以业务侵占的刑度比较重!

2. 你用31条去解读的话, 那是正犯&共犯的问题!!
  这一题应该是以教唆的立场去判断才是.


谢谢你的答覆, 还是有些不清楚, 请问
题一如甲犯的是普通侵占罪, 则引用29条, 乙依其教唆之罪处罚之, 则亳无疑问. 但我们已知业务侵占的刑度比普通侵占重, 且乙没有业务上的身分, 为何不能比照三十一条第二项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将乙科以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谢谢您的协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1-28 21:37 |
radish.lyn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radish.lynn于2008-11-28 18:43(楼主)发表的 法学大意二个问题超级比一比:
1.

甲为某公司会计,因业务关系,经常去银行提領钜款。甲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乙鼓动甲挪用银行提領的钜款,并献计谎报遭抢。甲依计而为。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A)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没有业务上的身分,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


对于这种类型问题, 还是不大清楚, 又向在法律系教书的老师请教, 老师给的答案如下, 请参考:

两个题目最大的差别在于该犯是属于纯正或不纯正身分犯?业务侵占属于纯正身分犯,是其共犯(教唆犯)应与共犯相同罪名(第一题答案)。杀直系尊亲属属于不纯正身分犯,是其共犯(教唆犯)与共犯各负罪名(第二题答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03 22:3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416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