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4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ing15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請教問題
下列何種情形,當事人得以其所生效果對抗善意第三人?
(A)被脅迫之人撤銷其意思表示
(B)法人限制其董事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8-11-19 14:13 |
areli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鮮花 x8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ming158於2008-11-19 14:13(樓主)發表的 請教一題有關民法問題:
下列何種情形,當事人得以其所生效果對抗善意第三人?
(A)被脅迫之人撤銷其意思表示
(B)法人限制其董事之代表權
(C)法定代理人撤銷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之允許
(D)妻限制夫之日常家務代理權
(註§92 §107 §85 §1003)

ANS: A

P.S 以上四個法條皆說明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請問這題到底再問啥呢?   懇請各位先進幫忙解析~~感謝!

92條 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單指詐欺而言,脅迫不在此內,要注意!
故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1-19 16:02 |
52miff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 覆 鎖 定 :

  此回覆已被鎖定,只有『管理員及回覆者』看的到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19 19:09 |
ming15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以上兩樓的大大解析~~~~剛剛再仔細翻閱法條查看一下~~~~~果然考的真是細阿~~~~感覺法緒都在考文字遊戲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1-19 22:10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脅迫是指:行為人故意預告危險事實,使表意人心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

脅迫的情形其不自由程度比詐欺更嚴重。

在詐欺中,相對人脅迫可撤銷,第三人脅迫則要以訂約人是善意或惡意來判斷,惡意可撤銷,善意不可撤銷。

但在脅迫之情形下,因不自由程度高,故均可撤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28 15:3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1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