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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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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今年海巡特考的考题 求解答
三、倘若行政机关将本不得开放使用之河川地,误为非河川地而许可某甲设置汽車驾驶教練场,经甲设置完成并开始营业后,该机关始发现当初之许可为违法,则该机关可否将已发给之许可撤销?请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回答之。( 25分)

是 行政契约的终止吗
举繁行政机关发下的 执照
后因故撤销都属于 行政契约的终止吗?
请各位先进指导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基础科技网络 | Posted:2008-11-19 07:57 |
ingja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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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提是行程法的信赖保护
如果是误将禁止之地为许可后发现
要是两个论点:
如果是财产保护大于公益的话就是需要给予存续保护
但若是公共利益大于财产保护时,则是因为许可为违法得"撤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1-19 09:51 |
hip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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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ingjaan于2008-11-19 09:51(1楼)发表的 :
此提是行程法的信赖保护
如果是误将禁止之地为许可后发现
要是两个论点:
如果是财产保护大于公益的话就是需要给予存续保护
但若是公共利益大于财产保护时,则是因为许可为违法得"撤销"

补充:但若是公共利益大于财产保护时,则是因为许可为违法在先,得"撤销"并需给予业者损失补偿。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1-19 12:50 |
d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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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答:

行政机关许可某甲设置汽车教练场为授予利益之行政处分,而行政机关于许可后发现当初之许可为违法,
因此,此行政处分为「授予利益之违法行政处分」。而依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该机关「可将」已发给之许可撤销,
但需补偿相对人因信赖该处分经撤销后而造成之损失,兹分析如后:

(一)不符合「撤销对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之条件
目前各地区之汽车教练场并非稀少行业,若因行政处分违法而撤销核准设立该汽车教练场之行政处分,并不会因为减少此家汽车教练场而造成学习开车之初学者权益受损,因此不致构成对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之程度。

(二)不符合「信赖该该处分所得之利益显然大于撤销所欲维护之公益」
因河川地之使用受河川保护相关法令拘束,其立法之原因系考量环境保护及多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其撤销该违法处分系为维护公益,且维护公益之程度显然大于汽车驾驶教练场存续营业之利益,因此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117条所列不得撤销之原因。

综上所述,此违法行政处分,处分机关「可将」已发给之许可撤销,又若某甲无「信赖不值得保护」之情形,
且信赖该处分致遭受财产上之损失(指兴建教练场相关之各项费用)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条之规定,撤销机关应给予合理之补偿。
而补偿之上限不得超过教练场存续可得之利益,又某甲若对补偿有争议及补偿之金额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给付诉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08 1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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