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0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879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
甲将a地设定地上权于乙,供乙在a地上兴建b屋,乙兴建b屋时不慎有部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16 16:58 |
airflash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4 鲜花 x3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重要上位概念即是「一物一权主义」
因为题目问的是b...而不是c
既然b是房屋,故房屋所有权是原始起造者所有
这与是否建在他人土地上无涉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16 20:11 |
879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16 21:00 |
oyxm3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基于土地物权被侵害,丙享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但房屋由乙所建,房屋所有权归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江西 | Posted:2008-11-20 21:56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台湾之民法物权法条并未明订原始起造人取得所有权,此属法理通说。

但在大陆物权法中有明订于30条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28 10:52 |
lovelane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将a地设定地上权于乙,供乙在a地上兴建b屋,乙兴建b屋时不慎有部分b屋越界建在丙之c地上,试问b之所有权属于何人?
(a)甲       (b)乙       (c)甲丙共有         (d)乙丙共有

答案:(b )
1.第七百九十六条(越界建筑之效力)
  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但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损害,并得请求赔偿。
2.本题虽然[建筑房屋逾越疆界者]并非土地所有权人,但基于乙为地上权人。
    依据:
  第九百四十条(占有人之意义)
    对于物有事实上管领之力者,为占有人。
  第九百四十三条(占有权利之推定)
  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实务上地上权人适用相邻关系,且乙对于物[b屋]有事实上占有之管领力。故不论b屋是否已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条及第六百条办理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乙仍有事实上使用收益之权利。
3.依据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邻地所有人丙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故此时的邻地所有人丙对地上权人乙越界建筑之b屋付有容忍义务。
  但为衡平邻地所有人丙之权益,丙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损害,并得请求赔偿。
4.此外,探求立法目的,本法条规定之原意是避免越界建筑之b屋因侵害邻地,遭受邻地所有人丙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物上请求权]之规定,要求拆屋还地,致减损建筑物b之价值。
  如越界部分之建筑物非原属b屋本体建筑之一部份(单独附属建物或围墙),即无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之适用。


[ 此文章被lovelaney在2008-12-06 00:1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12-05 23: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53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