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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03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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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法學大意的問題   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1下列何人不屬於依法律規定而得取得動產所有權?
(A)漂流物拾得人 (B)遺失物先發現人 (C)無主物先占人 (D)埋藏物先發現人
  為什麼答案是(B),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者,適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知識上也有人問過相同的問題,但是解答是說是從兩個答案中找出最正確的答案
  故答案為(B),但是為什麼呢,我還是有看沒有懂,想請各位大大再詳細的解答,謝謝
2甲未經乙、丙之同意,擅自挖起乙的鐵樹,種植在丙的土地上,鐵樹屬於何人所有?
(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
  為什麼答案是(C),那這樣乙之後可以請求返還嗎?
  這題是說乙未請求返還則是丙的,不論乙有沒有請求也還是丙的
  請各位大大們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3甲欠乙新臺幣100萬元之借款,到期後甲無法清償債務,乙遂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丙,甲不知悉,該債權讓與之效力如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須通知甲始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A),民法第297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知識上也有人問過同一個問題,解答是說因為問的是「債權讓與」的效力而不是「對債務人」的效力,到底兩者之間有什麼不同阿?
  那麼這題題目應該適用哪條法規,或者如何解釋呢?我實在是搞不清楚,想請大大們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29 11:03 |
ly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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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法學大意的問題   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下面是引用m0034022於2008-10-29 11:03發表的 法學大意的問題   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1下列何人不屬於依法律規定而得取得動產所有權?
(A)漂流物拾得人 (B)遺失物先發現人 (C)無主物先占人 (D)埋藏物先發現人
  為什麼答案是(B),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者,適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知識上也有人問過相同的問題,但是解答是說是從兩個答案中找出最正確的答案
  故答案為(B),但是為什麼呢,我還是有看沒有懂,想請各位大大再詳細的解答,謝謝
.......

第一頭,B的答案應該是解釋成因為遺失物發現要先送警局,6個月後無人認領才會歸拾得人
其他三選項都是直接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二題,民法第 798 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
也許是適用這條,此條為了疏減訟源



第三題「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所以對債務人來說,有通知才對他有效
但題目問的是此債權~就是問兩個債權人間~
因為不論還誰錢都一樣可以拿到,所以有效

如果反過來問債務讓與的話,就要經過債權人同意
因為債權人有權利決定要給誰還,這樣才保障收得到錢


個人見解,不曉得這樣說瞭不瞭


[ 此文章被lyuhui在2008-10-30 07:3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0-30 07:30 |
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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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法學大意的問題   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1下列何人不屬於依法律規定而得取得動產所有權?
(A)漂流物拾得人 (B)遺失物先發現人 (C)無主物先占人 (D)埋藏物先發現人
為什麼答案是(B),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者,適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解: 係因發現人不代表會是拾得人,亦即他不一定會去撿
請再把法條看清楚是什麼人
第八百零三條(遺失物拾得人之揭示報告義務)
 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八百零五條(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2甲未經乙、丙之同意,擅自挖起乙的鐵樹,種植在丙的土地上,鐵樹屬於何人所有?
(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
為什麼答案是(C),那這樣乙之後可以請求返還嗎?
這題是說乙未請求返還則是丙的,不論乙有沒有請求也還是丙的
請各位大大們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解: 動產附合不動產
第八百十一條(不動產之附合)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3甲欠乙新臺幣100萬元之借款,到期後甲無法清償債務,乙遂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丙,甲不知悉,該債權讓與之效力如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須通知甲始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A),民法第297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解:讓與性質是?契約~契約啦
第二百九十四條(債權之讓與性)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題意所示只問其契約是否有效並無問是否對甲生效

況且陳傑上課都解過了
哈!等下會害陳傑說:連這種題目都不會,那我去死好了

另外、罵一下樓上的不會就不要亂說、導人誤路歧途,很難救回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1-06 2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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