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m0034022於2008-10-29 11:03發表的 法學大意的問題 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1下列何人不屬於依法律規定而得取得動產所有權?
(A)漂流物拾得人 (B)遺失物先發現人 (C)無主物先占人 (D)埋藏物先發現人
為什麼答案是(B),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者,適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知識上也有人問過相同的問題,但是解答是說是從兩個答案中找出最正確的答案
故答案為(B),但是為什麼呢,我還是有看沒有懂,想請各位大大再詳細的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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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頭,B的答案應該是解釋成因為遺失物發現要先送警局,6個月後無人認領才會歸拾得人
其他三選項都是直接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二題,民法第 798 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
也許是適用這條,此條為了疏減訟源
第三題「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所以對債務人來說,有通知才對他有效
但題目問的是此債權~就是問兩個債權人間~
因為不論還誰錢都一樣可以拿到,所以有效
如果反過來問債務讓與的話,就要經過債權人同意
因為債權人有權利決定要給誰還,這樣才保障收得到錢
個人見解,不曉得這樣說瞭不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