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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03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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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法意問題請大大幫忙解答
1 房屋代銷契約中明定以售價之4 %為報酬,如消費者討價還價後約定以售價之3 %為報酬,則其後約定之效力為何?
(A)適用3 % (B)適用4 % (C)個別磋商條款無效 (D)有爭議,效力未定
為什麼這題的答案是(A),不是應該照著契約的內容才對嗎?
難道是契約與口頭約定的效力相同,所以照後面的約定內容嗎?
我有點搞不清楚,想請大大幫忙解答,謝謝

2 下列何者應依職權送再議?
(A)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案件,因行為不罰,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
(B)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案件,因曾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者
(C)所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無得聲請再議之人者
(D)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
這題有無相關法條可供參考,請大大幫忙解答,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24 11:52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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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應將3%約定列入契約書中

將契約書中之4%改為3%
以免日後爭執時舉證困難


第二題
參刑訴法256條第三項


(刑訴法256條條文如下)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
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
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表情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 | Posted:2008-10-24 12:44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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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tcgss大大~
糾正我的觀念 表情


[ 此文章被pinkrabbit在2008-10-24 22:20重新編輯 ]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24 13:02 |
tcgss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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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 15 條 (定型化契約中一般條款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3%為個別磋商條款與定型化契約中的4%牴觸
優先適用個別磋商條款的3%


仰望天上澄澈的明月 訴說心底最深的秘密
或許此時 沈醉比清醒容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0-24 1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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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大大的解答
我一直為了這幾題而感到疑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1-06 0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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