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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规定人民团体冠上行政区域名称---违反何原则-HELP!!
大法官解释认为内政部规定人民团体冠上行政区域名称,违反宪法:(95海巡三) A比例原则 B法律保留原则 C法律明确性原则 D宪法保留原则 答案:B......不懂,请指教:) 见释字479 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有结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组成团体并参与其活动之自由。就中关于团体名称之选定,攸关其存立之目的、性质、成员之认同及与其他团体之识别,自属结社自由保障之范围。对团体名称选用之限制,亦须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始得为之。 人民团体法第五条规定人民团体以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而第十二条仅列人民团体名称、组织区域为章程应分别记载之事项,对于人民团体名称究应如何订定则未有规定。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执行法律,虽得订定命令对法律为必要之补充,惟其仅能就执行母法之细节性、技术性事项加以规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经本院解释释示在案。内政部订定之「社会团体许可立案作业规定」第四点关于人民团体应冠以所属行政区域名称之规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宪法应享之结社自由,应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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