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8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刑法第十条--------公务员的题目,帮帮忙:)
下列何者,不属于刑法第10条之公务员?
A义勇警察
B立法委员
C国中校长
D政党办理政务人员
答案:D
A义勇警察为何是公务员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9-28 18:17 |
shyulih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笑话集锦
推文 x30 鲜花 x2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内政部「交通义勇警察服勤实施要点」,警方可遴选并训练、召集民间人士,担任义勇警察〈一般简称“义警〉;义警有一定服装,并能协助指挥、疏导与管制交通等公共事务,并有一定的法定职务权限。


就由《交通义勇警察服勤实施要点》来看一下吧:

民国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公(发)布



一、 为整合运用民力,协助整理交通秩序,促进交通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 交通义勇警察(以下简称交通义警)之任务如左:

(一)协助整理交通秩序。

(二)协助交通指挥、疏导与管制。

(三)协助交通事故处理及伤患救护。

(四)协助交通设施损坏通报及维护。

(五)协助空袭及战时交通指挥、疏导与管制。

(六)其他临时指派勤务。

三、 交通义警依左列规定编成之:

(一)台北市、高雄市及台湾省各县、市警察局,依实际需要,设交通义警大队(队)、分局设中(分)队、小队,分别冠以该警察单位之名称,分受该管警察局、分局之指挥监督;并得设直属中(分)队,直接受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队)之指挥。

(二)交通义警大队(队)、中(分)队、小队分置大队(队)长一人、副大队(队)长二人、中(分)队长一人、副中(分)队长二人、小队长及副小队长各一人,由该管警察局、分局遴选具有领导能力之优秀队员担任;其副大队(队)长、副中(分)队长、副小队长并得由警察人员兼任。

(三)交通义警大队(队)长任期二年,得连任一次。

(四)交通义警大队(队)置总干事一人,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队)业务组组长兼任,大队(队)、中(分)队置干事若干人,除部分由有关警察人员兼任外,余由队员中遴任,办理各该队行政事务。

(五)交通义警大队(队)置顾问若干人,中(分)队置指导员若干人,均由地方热心公益人士担任。

(六)交通义警需具备国民中学以上毕业、身心健康、思想纯正、品行优良、无不良嗜好、热心公益、服勤尽职、仪表端庄等条件,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队)或警察分局依其志愿遴选。

四、 交通义警之服勤依左列规定:

(一)交通义警应配合警察服勤,未奉命令,不得单独执行。但遇紧急事故、协助车祸处理、抢救伤患者,不在此限。

(二)交通义警服勤,应着规定服装,配件齐全,仪表端庄和蔼。

(三)交通义警大队(队)、中(分)队、小队应排定勤务分配表,依表服勤。

(四)交通义警每月至少应服勤八小时。

五、 交通义警之服装及装备依左列规定:

(一)交通义警制服式样及应配带之标识,由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队(队)依规定统筹制发。

(二)交通义警服勤时,应视需要配用警笛、反光背心(肩、腰带)、反光袖套及交通指挥棒。

(三)交通义警之服装及装备得自行保管,惟非遇服勤、训练不得穿用。

六、 交通义警之训练与召集依左列规定:

(一)交通义警之训练区分如左:

 1.基本训练:交通义警大队(队)、中(分)队、小队编成后实施,每人以不超过十六小时为原则,由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队(队)集中训练,以一次完成为原则。

 2.常年训练:每半年一次,由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队(队)集中训练,每次四小时。

 3.新进人员训练:视必要实施,以不超过四小时为原则。

(二)交通义警应于服勤前实施勤前教育,并得于服勤中随时实施机会教育。

(三)训练、服勤之召集,由该管警察局、分局,以书面通知为原则,如情况急迫,得以口头通知之。

(四)交通警察大队(队)、中(分)队干部会议,大队部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中(分)队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报。

(五)交通义警应召训练或服勤逾四小时以上,得依实际需要酌供膳宿。

七、 交通义警得参加警义勇人员福利互助及投保福利寿险。

八、 交通义警因训练、服勤致伤残或死亡者,除其原有身分得请领抚恤金或伤残保险给付者,依其原有身分办理外,其余人员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受伤者:给与全部医疗或指定公立医院免费治疗,由该管警察局报请直辖市、县(市)政府负责处理或拨发医药费。

(二)因伤致残者,按左列伤残等级一次发给残废补助:

 1.一等残给与三十六个基数。

 2.二等残给与十八个基数。

 3.三等残给与八个基数。4.重度机能障碍给与四个基数。5.轻度机能障碍给与二个基数。

(三)死亡者:一次给与死亡恤金四十八个基数。

(四)受伤致残,并于一年内致死者,依前款规定,一次补足死亡恤金基数。

前项残等检定,依公务员有关残等检定之规定由公立医院予以鉴定,并发给鉴定书。

一次死亡恤金及残废补助,由该管警察局报请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基数金额以事务管理规则所定技工七级月支工饷为基数。

交通义警依其原有身分请领抚恤金或伤残保险给付,低于第一项各款之金额者,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补足其差额。

第一项第二款残废补助,应发给交通义警本人,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死亡恤金之领受顺序比照公务人员抚恤法第八条之规定办理。

九、 交通义警之奖励、惩处与考核依左列规定:

(一)奖励区分如左:

 1.奖章:依奖章条例及其他法令规定办理。

 2.奖徽:由省(市)警务处(警察局)颁发。

 3.奖状、奖牌:由警察机关颁发,特殊功迹者,由上级警察机关颁发。

 4.嘉奖:以口头或书面为之。

(二)惩处区分如左:

 1.饬令退队:由警察局或警察分局核定。

 2.训诫:以口头或书面为之。

(三)交通义警之奖励及惩处事迹之标准由省(市)政府定之。

(四)交通义警之考核,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队)或警察分局建立考核卡纪录,其训练、服勤之优劣,每年考核记分一次,不适任者,即予退队;交通义警异动,考核随之异动,继续考核纪录。

(五)交通义警大队(队)得自定公约,规定遵守事项,以发扬自治自动之精神。

十、 交通义警大队(队)、中(分)队、小队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政府编列预算支应。

十一、 本要点之规定于各专业警察机关依业务需要编组交通义警大队(队)协助服勤时,准用之。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来,交通义警是有组织的,受警方管理,配合警方「服勤」,有制服,也有奖惩,所需经费,也是由政府编列预算;至于任务呢,白纸黑字〈实施要点第二点参照〉,明文规定,执行的皆为公务〈不是私务〉!因此,没错,义勇警察正是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9-28 20:18 |
ingjaan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个人觉得上面好心人的解答过于详细,但不容易懂
甚至是有点错误

此题因为选择题,所以 (D) 是一定错
至于其他选项的原因则是根据刑法第十条判断即可

第十条 (名词定义)
  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
  一、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
        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
  二、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

只要是依法令具有法定职务权限,或从事公共事务具有法定职务权限;另包含受托有权限机关行使公共事务亦是。

更简单的记法,因为是选择题,其余不讨论,只要是从事公共事务(依法令),即属于公务员,切记刑法公务员是属于广义公务员,仅小于国家赔偿法的公务员,国家赔偿法是依法令从事公务虽不具法定职权亦属于公务员。

例如:因为县政法执行断水断电勤务,请民间人员协助执行,该人员属于国赔法的公务员,但不属于刑法公务员。

若某民间军事专家,协助政府赴国外采购武器,却从中赚取佣金,因其虽不具法定身分,但受政府委托军购,实属于公共事务非私权事务,及受刑法公务员之限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9-29 08:02 |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两位的回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9-29 20:3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5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