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内政部「交通义勇警察服勤实施要点」,警方可遴选并训练、召集民间人士,担任义勇警察〈一般简称“义警〉;义警有一定服装,并能协助指挥、疏导与管制交通等公共事务,并有一定的法定职务权限。
就由《交通义勇警察服勤实施要点》来看一下吧:
民国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公(发)布
一、 为整合运用民力,协助整理交通秩序,促进交通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 交通义勇警察(以下简称交通义警)之
任务如左:
(一)协助整理交通秩序。
(二)协助交通指挥、疏导与管制。
(三)协助交通事故处理及伤患救护。
(四)协助交通设施损坏通报及维护。
(五)协助空袭及战时交通指挥、疏导与管制。
(六)其他临时指派勤务。
三、 交通义警依左列规定编成之:
(一)台北市、高雄市及台湾省各县、市警察局,依实际需要,
设交通义警大队(队)、分局设中(分)队、小队,分别冠以该警察单位之名称,分
受该管警察局、分局之指挥监督;并得设直属中(分)队,直接受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队)之指挥。
(二)交通义警大队(队)、中(分)队、小队分置大队(队)长一人、副大队(队)长二人、中(分)队长一人、副中(分)队长二人、小队长及副小队长各一人,由该管警察局、分局遴选具有领导能力之优秀队员担任;其副大队(队)长、副中(分)队长、副小队长并得由警察人员兼任。
(三)交通义警大队(队)长任期二年,得连任一次。
(四)交通义警大队(队)置总干事一人,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队)业务组组长兼任,大队(队)、中(分)队置干事若干人,除部分由有关警察人员兼任外,余由队员中遴任,办理各该队行政事务。
(五)交通义警大队(队)置顾问若干人,中(分)队置指导员若干人,均由地方热心公益人士担任。
(六)交通义警需具备国民中学以上毕业、身心健康、思想纯正、品行优良、无不良嗜好、热心公益、服勤尽职、仪表端庄等条件,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队)或警察分局依其志愿遴选。
四、 交通义警之服勤依左列规定:
(一)
交通义警应配合警察服勤,未奉命令,不得单独执行。但遇紧急事故、协助车祸处理、抢救伤患者,不在此限。
(二)交通义警服勤,应着规定服装,配件齐全,仪表端庄和蔼。
(三)交通义警大队(队)、中(分)队、小队应排定勤务分配表,依表服勤。
(四)交通义警每月至少应服勤八小时。
五、 交通义警之服装及装备依左列规定:
(一)交通义警制服式样及应配带之标识,由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队(队)依规定统筹制发。
(二)交通义警服勤时,应视需要配用警笛、反光背心(肩、腰带)、反光袖套及交通指挥棒。
(三)交通义警之服装及装备得自行保管,惟非遇服勤、训练不得穿用。
六、 交通义警之训练与召集依左列规定:
(一)交通义警之训练区分如左:
1.基本训练:交通义警大队(队)、中(分)队、小队编成后实施,每人以不超过十六小时为原则,由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队(队)集中训练,以一次完成为原则。
2.常年训练:每半年一次,由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队(队)集中训练,每次四小时。
3.新进人员训练:视必要实施,以不超过四小时为原则。
(二)交通义警应于服勤前实施勤前教育,并得于服勤中随时实施机会教育。
(三)训练、服勤之召集,由该管警察局、分局,以书面通知为原则,如情况急迫,得以口头通知之。
(四)交通警察大队(队)、中(分)队干部会议,大队部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中(分)队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报。
(五)交通义警应召训练或服勤逾四小时以上,得依实际需要酌供膳宿。
七、 交通义警得参加警义勇人员福利互助及投保福利寿险。
八、 交通义警因训练、服勤致伤残或死亡者,除其原有身分得请领抚恤金或伤残保险给付者,依其原有身分办理外,其余人员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受伤者:给与全部医疗或指定公立医院免费治疗,由该管警察局报请直辖市、县(市)政府负责处理或拨发医药费。
(二)因伤致残者,按左列伤残等级一次发给残废补助:
1.一等残给与三十六个基数。
2.二等残给与十八个基数。
3.三等残给与八个基数。4.重度机能障碍给与四个基数。5.轻度机能障碍给与二个基数。
(三)死亡者:一次给与死亡恤金四十八个基数。
(四)受伤致残,并于一年内致死者,依前款规定,一次补足死亡恤金基数。
前项残等检定,依公务员有关残等检定之规定由公立医院予以鉴定,并发给鉴定书。
一次死亡恤金及残废补助,由该管警察局报请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基数金额以事务管理规则所定技工七级月支工饷为基数。
交通义警依其原有身分请领抚恤金或伤残保险给付,低于第一项各款之金额者,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补足其差额。
第一项第二款残废补助,应发给交通义警本人,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死亡恤金之领受顺序比照公务人员抚恤法第八条之规定办理。
九、 交通义警之奖励、惩处与考核依左列规定:
(一)奖励区分如左:
1.奖章:依奖章条例及其他法令规定办理。
2.奖徽:由省(市)警务处(警察局)颁发。
3.奖状、奖牌:由警察机关颁发,特殊功迹者,由上级警察机关颁发。
4.嘉奖:以口头或书面为之。
(二)惩处区分如左:
1.饬令退队:由警察局或警察分局核定。
2.训诫:以口头或书面为之。
(三)交通义警之奖励及惩处事迹之标准由省(市)政府定之。
(四)交通义警之考核,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队)或警察分局建立考核卡纪录,其训练、服勤之优劣,每年考核记分一次,不适任者,即予退队;交通义警异动,考核随之异动,继续考核纪录。
(五)交通义警大队(队)得自定公约,规定遵守事项,以发扬自治自动之精神。
十、 交通义警大队(队)、中(分)队、小队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政府
编列预算支应。
十一、 本要点之规定于各专业警察机关依业务需要编组交通义警大队(队)协助服勤时,准用之。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来,交通义警是有组织的,受警方管理,配合警方「服勤」,有制服,也有奖惩,所需经费,也是由政府编列预算;至于任务呢,白纸黑字〈实施要点第二点参照〉,明文规定,执行的皆为公务〈不是私务〉!因此,没错,义勇警察正是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