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前辈们关于
民§862)第二项
(一)原供担保之不动产(抵押物本身)。
(二)抵押物之从物与从权利。但第三人于抵押权设定前,就从物取得之权利,不受前项规定影响
(民§862)。
1.请问从物指的是哪些呢??
2.另外若将来抵押权人要拍卖不动产或建物时,是否可以把第3人的抵押权一起拍卖吗??还是有限制于抵押权设定后的才可以一起拍卖?
3.如果是设定后可以一起拍卖的,那么第三人对其权利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呢???
4.如果拍卖抵押权,而第三人有典权,拍卖后的价格,是要先偿还抵押权人后,有剩才偿还典权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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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民法255和232的问题??
请问这两个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呢??好像只差有定日期还没定日期
很多大大在这两个条文,都会举有日期的例子,像过生日或结婚之类的,这样我看不出有什么太大差异
有大大可以分别举比较明显的例子吗
另外若在延迟中或给付不能中,此契约为双务契约,即债权人因此契约对债务人有负担债务的话,此时债权人是否可依据民法第255条之规定,以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债务人解除契约而免自己的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