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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9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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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及于同事及同学的<保护令>?人身保护令?
人生在世难免要出入公共场合,自然也就无可避免的非得天天和你避之唯恐不及的人共处一室。
早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时便有批评声音指,保护令应广义的及于任何可能干扰当事人生活的人;但立法者完全听不进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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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8902058在2008-09-03 23:0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9-03 2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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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令应广义的及于任何可能干扰当事人生活的人?
这点如果成立,岂非草木皆兵了,且将所有人都视为:假想敌?
看法条,保护令系有其一定之相对人及限制之项目
法律如非为一般之规定和为保护公益,其大多有其目的及限制,旨在保护其他人的权益
民主国家人民的私权有法律保留原则保障,在不害公益及国安前提下,自不能任意限制及规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09-05 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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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护令要有理由,人家什么都没对你做,你不能要求限制他对你做什么。轻微的事项,例如言语骚扰,如果轻易为此而报警处理,警察能做什么吗?女的明明不喜欢男的,男的却偏爱天天捧数鲜花在他家门口、办公室门口等她,如果这女的是你或你的亲友,你会不希望能有个保护令来让他离你远点?又例如你在读书时,人家偏偏就要在一旁干扰你让你不能读书,你又怎么办?见到你的面就要对你言语骚扰的人你又能怎么办?像以上这些芝麻小事,报警不但未必有用反倒还有可能被警察骂呢!如果保护令具有以上这些功能的话,通通都能轻易解决了。

况且保护令规定的只是某人不得对某人做某些行为罢了,只要与申请保护令之人无关之事项自不在限制范围内。

从我的言论在这个论坛不受支持这点来看,这里有认识我的人存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9-09 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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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的言论在这个论坛不受支持这点来看,这里有认识我的人存在。”
此言太过武断,我并不知亦不识大大为何人, 表情
以上纯以个人法学管见推论而言,在此提出作为思想激荡 表情
保护令规定或有改进空间,
只是大大所言”及于任何可能干扰当事人”中之”任何可能”的范围太模糊亦太广泛
例如我不断发简讯给你,介绍产品给你并请你购买产品,而你并不想买,是否构成? 表情
又如果在路上偶遇推销员纠缠时,是否也构成?
公权力的介入的时机应审慎的界定,才不致于不当的干扰到民主及人权,不是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 | Posted:2008-09-11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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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保护令相关有家暴事件   家人申请保护令
特定对象及环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07 2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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