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
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1.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不问何人,于他人之诉讼,有为证人之义务
2.证人受合法之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法院得以裁定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证人已受前项裁定,经再次通知,仍不到场者,得再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拘提之。 拘提证人,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拘提被告之规定;证人为现役军人者,应以拘票嘱托该管长官执行。 处证人罚锾之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3.遇证人不能到场,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时,得就其所在讯问之。 证人须依据文书、资料为陈述,或依事件之性质、证人之状况,经法院认为适当者,得命两造会同证人于公证人前作成陈述书状。 经两造同意者,证人亦得于法院外以书状为陈述。 依前二项为陈述后,如认证人之书状陈述须加说明,或经当事人声请对证人为必要之发问者,法院仍得通知该证人到场陈述。 证人所在与法院间有声音及影像相互传送之科技设备而得直接讯问,并经法院认为适当者,得以该设备讯问之。 证人以书状为陈述者,仍应具结,并将结文附于书状,经公证人认证后提出。其以科技设备为讯问者,亦应于讯问前或讯问后具结。 证人得以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将第二项、第三项及前项文书传送于法院,效力与提出文书同。 第五项证人讯问、第六项证人具结及前项文书传送之办法,由司法院定之。
4.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 一、证人为当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者。 二、证人所为证言,于证人或与证人有前款关系之人,足生财产上之直接损害者。 三、证人所为证言,足致证人或与证人有第一款关系或有监护关系之人受刑事诉追或蒙耻辱者。 四、证人就其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秘密义务之事项受讯问者。 五、证人非泄漏其技术上或职业上之秘密不能为证言者。 得拒绝证言者,审判长应于讯问前或知有前项情形时告知之。
5.证人拒绝证言,应陈明拒绝之原因、事实,并释明之。但法院酌量情形,得令具结以代释明。 证人于讯问期日前拒绝证言者,毋庸于期日到场。 前项情形,法院书记官应将拒绝证言之事由,通知当事人。
6.拒绝证言之当否,由受诉法院于讯问到场之当事人后裁定之。 前项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7.证人不陈明拒绝之原因、事实而拒绝证言,或以拒绝为不当之裁定已确定而仍拒绝证言者,法院得以裁定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前项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