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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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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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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民法物权789条疑问
各位先进好,小弟对民法物权789条的袋地通行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让与或分割,致有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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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 | Posted:2008-08-17 12:22 |
airflash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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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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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87条,袋地通行权
此条为袋地通行权之原则,即是袋地为必要通行时,以损害最少的方式
通过他人之土地通行至最近的公路。然而,并非所有状况皆是可以依据本条滥行通行
于是立法例上透过民法第789条之立法,指明袋地通行之界限,换言之,即是限制。

依据现行民法第789条之规定,简略举一例阐明
EX:甲自己拥有一块A地,因让与子孙或分割等情事,
    将A地分割成为A-1、A-2、A-3等三块地给予乙、丙、丁三人

A:今乙所有之A-1土地为袋地,若依民法第787条之规定
  乙可以不选择A-2、A-3通行,故意或无意选择隔壁之B地来行通行
  立法上未避免损及他人,因此藉由民法第789条来限缩
  仅限于藉由A-2、A-3土地来通行,并依据本条第二项
  无需支付偿金给予丙、丁其中任何一人。


备注:至于未来草案修正,其修正是参考实务判例之情况,即不在此多作说明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8-17 20:26 |
s882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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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民法 (民国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787 条
(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权)
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但对于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
前项情形,有通行权人,应于通行必要之范围内,择其周围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

民法第 787 条相关判例
1 裁判字号: 53年台上第 2996 号
要  旨: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所谓土地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绝对不通公路为限,即土地虽非绝对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难以致不能为通常之使用时,亦应许其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

参考法条:民法 第 787 条 (18.11.30)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汇编 (52年~54年) 第 192-195 页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册(民国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08 页

2 裁判字号: 57年台上第 901 号
要  旨: 系争土地原属两造共有,分割后上诉人所有土地既为他人之地所围绕,以致不通于公路,如上诉人出卖与诉外人部分之土地全无隙地可供其通行,而被上诉人之土地系与上诉人之土地相邻接,且属原共有地之一部因分割取得其所有权,按诸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及第七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自不能谓上诉人无通行被上诉人土地以至公路之权利。

参考法条:民法 第 787、789 条 (18.11.30)

第 789 条
(通行权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让与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仅得通行受让人或让与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前项情形,有通行权人,无须支付偿金。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汇编 (55年~59年) 第 278-281 页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册(民国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09 页

3 裁判字号: 75年台上第 947 号

要  旨: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所定之通行权,其主要目的,不仅专为调和个人所有之利害关系,且在充分发挥袋地之经济效用,以促进物尽其用之社会整体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预为抛弃。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册(民国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09 页

4 裁判字号: 78年台抗第 355 号
要  旨: 邻地通行权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为其所有权之扩张,在邻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权则因而受限制,参照民事诉讼费用法第九条规定之法意,邻地通行权诉讼标的之价额,如主张通行权之人为原告,应以其土地因通行邻地所增价额为准;如否认通行权之人为原告,则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减价额为准。

5 裁判字号: 85年台上第 1781 号
要  旨: 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第一项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于调和土地相邻之关系,以全其土地之利用,故明定周围地所有人负有容忍通行之义务。惟如土地嗣后与公路已有适宜之联络,而能为通常之使用者,周围地所有人自无须继续容忍其通行,土地所有人不得再主张通行周围地。

备 注:本则判例于民国 89 年 11 月 17 日由最高法院民国 89 年度第 12 次民事庭会议决议通过,并于民国 89 年 10 月 17日经最高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判例选编及变更实施要点第 9 点规定以 (89) 台资字第 00668 号公告之。

参考法条:民法 第 787 条 (84.01.16)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民事裁判书汇编 第 25 期 339-345 页
参考资料 http://law.moj.gov.tw/Scripts/PQuery1B.asp?no=1B0000001787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8-30 13:17 |
02554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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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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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1楼举例所说  "立法上未避免损及他人,因此藉由民法第789条来限缩 仅限于藉由A-2、A-3土地来通行,并依据本条第二项 , 无需支付偿金给予丙、丁其中任何一人" 

小弟有一事不明想请教大大, 如果仅限于通行A-2、A-3土地,在法律实务上如何判定该通行A-2或A-3单笔土地,或者甚至A-2+ A-3二笔土地,而且请求通行的合理面积如何计算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09 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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