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yulih

級別: 副版主 
版區: 笑話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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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事權中的委辦事項是要負"行政執行責任",而不負"政策規劃責任"。受委辦的機關,只負責“打拼”。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換言之,它是辦理上級政府〈一般而言,彼此沒有隸屬關係〉交辦之事項,當然經費應由委辦機關負擔。當然,還得報上級核定〈不是口頭說了就可以,白紙黑字〉。 2.同種公職人員選舉具有二個以上之候選人資格者,以登記一個為限。為二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是什麼意思呢?比如,縣市級的地方選舉,縣市長及縣市議員合併舉行〈也就是說同一天投票〉,某人對這兩種公職都具備有“候選人”的資格,很抱歉,所謂「一個蘿蔔一個坑」,他只能登記一項,以後當選也是那一項〈縣長候選人當選,就是縣市長,不會是縣市議員〉。縣市長與縣市議員角色不同,一個是地方行政首長〈在議會裡有可能挨罵〉,另一個是民意代表〈在議會裡可能人罵〉,總不能縣市長同時身兼縣市議員的。再打個比喻,如果本來就是現職立法委員,一旦當選縣太爺,依慣例,必須辭去立法委員。這樣多少可以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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