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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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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已登記,未交付的不動產題目,請益:)
甲有一筆已登記之土地,將其出賣於乙,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尚未交付,16年後,乙請求甲交付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物上請求權不是用消滅時效之規定,故甲不得拒絕
B乙為土地之間接所有人
C甲得拒絕交付土地
D乙得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答案:C
不動產不是以『登記』為公示為要件,16年前既然已登記為乙之土地,雖未交付依然是乙之土地,答案怎會是C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6-29 18:01 |
phoenix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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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以移轉登記為發生權利變動

乙可以對甲主張無權佔有,行使所有物返還權,並請求因此造成的損害

若時效經過15年,尚未請求交付房屋

則乙的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民法第348條)則會罹於消滅時效,

此時甲便得依民法第144條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應該是這樣吧~~~


[ 此文章被phoenix225在2008-06-30 08:5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2008-06-30 08:47 |
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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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這樣說是沒錯,但
答案是:甲間接占有,應該是直接占有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05 17:21 |
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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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還有疑惑,還是要謝謝您的回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7-08 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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