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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s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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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考銓高手請進~加給問題
請問 加給辦法 第五條

在96.5.15修法 以前,權理人員規定   依權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表上」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在96.5.15修法 以後,權理人員改成   依權理之職務 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說這樣符合同工同酬防洗官,為什麼呢? 從法條哪裡看得出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6-19 07:57 |
da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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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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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洗官是第5條第1項第2款,你引成同條同項第1款了
第5條第1項規定如次:

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
給:
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
  所列最高職等支給。

第1款權理人員跟洗官一點關係也沒有,這款規定並沒有實質修正,只作了文字修正
實質意義並未改變

而第2款,則是防止洗官,以前公所課長都8等,然後秘書9等,依舊法規定,
就發生課長輪流去當秘書,等銓敘合格實授9等了,再回任課長,
結果發生一堆人占8等課長缺,卻都能領9等專業加給和9等主管加給的不合理現象
大家戲稱此情形為"洗官"

規定修正後,9等的人再去占8等主管缺,只能領9等專業加給+8等主管加給(主管加給是職務加給的一種)

而在規定修正前降調的人,繼續讓他們有3年過渡期繼續領9等專業加給和主管加給,但3年後,專業加給還是9,主管加給就變8了

此過渡規定在第5條第3項,文字如次:
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並以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
加給有案者,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本條文修正施行後三年內,
仍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以上,了解了吧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27 0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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