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8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
推文 x 鲜花 x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法学大意---法的制裁,请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8-05-28 16:58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强执17
执行法院如发见债权人(甲)查报之财产确非债务人(丙)所有者,应命债权人另行查报,于强制执行开始后始发见者(乙基于反还所有权之执行名义请求返还),应由执行法院撤销其执行处分。
强执123
执行名义系命债务人(丙)交付一定之动产而不交付者,执行法院得将该动产取交债权人(乙)。


强制执行为非讼事件
法院只为形式审查
本题中有二个执行名义
>甲基于金钱债权查封丙之财产(动产与不动产)
>乙基于所有权请求物之交付

若本题中乙未持有证明其所有权并请求返还之执行名义(执行名义参条4)
则依条15提第三人异议之诉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5-29 21: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6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