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scott22于2008-05-12 17:36发表的 民法善意取得(善意受让)题目:
●甲有名贵宝石一颗,遭乙窃走,并转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取得宝石后,陈列展示获得10万元的门票收入,请问列列何者正确?
A丙为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规定取得宝石所有权
B甲得于知悉宝石下落时起两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宝石
C甲得于宝石被盗时起两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宝石
D甲得向丙请求还返10万元之不当得利
答案:C
A善意第三人,取得盗赃物所有权,有错吗?请帮忙:)
我想应该要这么回答.
第 948 条 (善意受让)
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
者,纵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护。
依民法948条,基本上丙是取得其物之所有权
第 949 条 (善意受让之例外-盗赃遗失物之回复请求)
占有物如系盗赃或遗失物,其被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
年以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但因宝物为盗赃物,所以要依民法949条(948的特别规定),甲得于宝石被盗时起
两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宝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