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scott22於2008-05-12 17:36發表的 民法善意取得(善意受讓)題目:
●甲有名貴寶石一顆,遭乙竊走,並轉賣給不知情的丙,丙取得寶石後,陳列展示獲得10萬元的門票收入,請問列列何者正確?
A丙為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規定取得寶石所有權
B甲得於知悉寶石下落時起兩年內向丙請求返還寶石
C甲得於寶石被盜時起兩年內向丙請求返還寶石
D甲得向丙請求還返10萬元之不當得利
答案:C
A善意第三人,取得盜贓物所有權,有錯嗎?請幫忙:)
我想應該要這麼回答.
第 948 條 (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
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依民法948條,基本上丙是取得其物之所有權
第 949 條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
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但因寶物為盜贓物,所以要依民法949條(948的特別規定),甲得於寶石被盜時起
兩年內向丙請求返還寶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