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yulih
級別: 副版主
版區: 笑話集錦
x30
x266
|
分享:
▼
x0
|
立法院三讀通過戶籍法修正草案
戶籍法修正草案於97年5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現行條文61條,增修後共83條。全案為配合民法修正及符合實際業務與現況需求,作全盤修正。
民法第1059條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後,子女從姓應由父母約定,戶籍法配合增列子女姓氏父母約定不成時,明定由申請人以抽籤決定;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仍未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抽籤決定姓氏,代立名字並逕為辦理出生登記。另鑒於出生登記影響兒童身分關係甚鉅,為使父母得以充分考量子女從姓事宜,原辦理出生登記期限由30日修正延長為60日內辦理。至於非婚生子女則從母姓登記。
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組織之設立及管理,屬自治事項,爰戶政事務所以鄉(鎮、市、區)為管轄區域之明文規定,改以彈性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不再限制每一鄉(鎮、市、區)必須設一戶政事務所。
配合民法第982條規定,將結婚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修正戶籍結婚登記程序。例如結婚登記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國內無戶籍者,在國內結婚,亦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內政部李逸洋部長特別強調,97年5月23日實施登記婚後,民眾可事先向戶政事務所預約於假日辦理結婚登記。
又為有效嚇阻偽造、變造及冒用國民身分證,增列相關加重刑罰規定;另為正確戶籍登記,加重違反戶籍法規定之罰鍰。
有關戶籍法修正通過後相關子法配合修正事宜,內政部目前正積極研議中。 【資料來源: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sn=940】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5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很好的資訊通報喔!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