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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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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下列何者非為判決離婚之列舉原因,請幫忙:)
下列何者非為判決離婚之列舉原因?
A有不治之惡疾
B重婚
C與人通姦
D被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徒刑
答案:D............為什麼?疑惑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27 16:59 |
06110606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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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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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
第七款 有不治之惡疾者----是"A"答案的出處
第一款 重婚者----是"B"答案的出處
第二款 與人通姦者----是"C"答案的出處

那因為A,B,C都有法源根據,所以只有D沒有在第1052條之列,所以答案選D啦~~

這是我的見解啦~~僅供參考~~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4-27 19:07 |
redsky7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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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篇§1052(判決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B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和意性交       →C
三.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ㄧ方受於他方之直係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親屬之虐待.至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ㄧ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對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A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逾3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27 19:36 |
飛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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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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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A.B.C都有人解答了!
至於D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十款來看,是逾六個月確定!
所以一年以上是不對的!逾六個月即可!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0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感謝回文!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27 21:05 |
redsky7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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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redsky711226於2008-04-27 19:36發表的 :
民法親屬篇§1052(判決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B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和意性交       →C
三.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ㄧ方受於他方之直係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親屬之虐待.至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ㄧ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對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A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逾3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這題可以用刪除法....如果真的要解釋D..我試試吧..

D被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徒刑 與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不一樣...
D選項並未明確指出是故意還是過失...
例如.<刑法§276過失殺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非故意.所以不符合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刑法§221強制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
表情我盡力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29 01:53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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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想太多了 表情
雖然立法諸公不怎麼樣 表情
總是包裹立法

原因是
版大題目為考古題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表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手上有960523以前六法的可翻一下
各位大大列的都是960523以後的新法
所以當然看不出端倪 表情


逾六個月即包括一年以上
故D亦為判決離婚理由(現今)
舊法是"三年以上"所以故意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明白嗎?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5-04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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