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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即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早期罗马法严格坚持“传来取得的原则”,认为物权受让人取得的权利,只能是出让人出让的权利,如出让的权利有瑕疵,则该权利不能对抗原来所有权人 的返还请求权。因此,原所有权出让人可以将此所有权追回。这种做法的本质是不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即使其在交易中毫无过错,也避免不了最后遭受损害。后来的 立法都放弃了这种理论,加大了对财产买受人的保护,以确立正常的交易秩序。早期日尔曼法建立了“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后手的原则”,即前手交易有瑕疵,但 是在物上权利移转于后手买受人时,买受人取得的权利即为无瑕疵,任何人不得追夺。这就是着名的“以手护手”的原则。这种做法对买受人非常有利,但对于原物 权人而言则有失公允,存在着矫枉过正的问题。后期罗马法根据“善意取得原则”建立了对第三人实行有条件保护的立法体例,这是一种历史久远且在国际上有较大 影响的法律制度,也就是现代民法为保护交易的安全,一直沿用的所谓“善意取得制度”。 参考资料:网路资料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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