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3个要件吗~~~~应该只有「过失」或「故意」
2. 乙对丙可否主张民法184条呢??
在民法353条「出卖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条至第三百五十一条所定之义务者,买受人得依关于债务
不履行之规定,行使其权利。」,即可以准用债务不覆行之规定。
一、乙可向丙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所以丙在运送过程中把乙的花瓶打破主,乙可主张民法184条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民法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
方法,加损害 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
其行为无过失 者,不在此限。」
(二)、侵权行为的要件(184条前项)
1.故意或过失。
2.不法。
3.侵害行为。
4.侵害客体为权利或利益
5.受有损害。
6.行为与损害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7.责任能力。
丙可根据民法487-1条前项「受雇人服劳务,因非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受损害者,得向雇用人请求
赔偿。」向甲主张请求赔偿。
二、乙可向甲根据民法226主张给付不能之效力-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224「债务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关于债之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与自 己之故意或
过失负同一责任」
民法226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前项情形,给付一部
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于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得拒绝该部之给付,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
赔偿。」
甲根据487-1后项「前项损害之发生,如别有应负责任之人时,雇用人对于该应负责者,有求
偿权。」即前项损害,是因为丙故意或过失,甲有权向丙求偿
这是我自已觉得的答案,如果有其他意见,欢迎多多指教~~~~
打的好累喔~~~~有了解的意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