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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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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法流押、流质契约的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8-04-07 20:33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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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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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893条第2项准用第873-1之规定:
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而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意思,就是该法律行为,原则上有效,但是如有第三人依法加以主张时,对其不生效力,所以称「相对无效」。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07 22:02 |
cloudlongsky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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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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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回答!
那第二题的"相对有效",
是否也是一样的道理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4-09 08:42 |
memeriz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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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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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动产质权该如何适用「登记」制度呢?
应该去地政办理登记吗??

感谢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5 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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