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8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utumn85122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问几个道路交通管理的问题~~
今天作练习题时
有几个问题有疑问而且也找不到相关的法条~~
想请有考监理站的考生可以为我解答一下

1.高速公路行车有最高和最低车速的限制规定与何种交通安全管理目的最有关系??
A.执法有据 B.管制超速防止事故 C.限制慢速车上路 D.控制速率差

疑问:这题答案我选B可是解答的答案是D????


2.事故原因分析在交通管理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为何??
A.追究民事责任 B.追究刑事责任C.违规告发 D.交通安全改善

疑问:为何此提解答的答案是D????

3.汽车依照规定按喇叭锳以单响为原则 并只能连续闇冥几次??
A.一次 B.2次 C.3次   D.4次

疑问:为何答案不是3次呢?不是不能连续按超过3次吗??解答的答案是2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17 22:05 |
sanzon3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我真的不了。

2. 会分析的话,a和b是消极作法,d则是积极作法,
如果发现某些情况下不修而不能改善时便可能会去修法。
(纯粹个人想法啦!)

3. 道安规则
第92条
汽车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鸣喇叭:
一、行近急弯,上坡道顶端视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车道上行车欲超越前行车时。
三、遇有紧急或危险情况时。
前项按鸣喇叭,应以单响为原则,并不得连续按鸣三次,每次时间不得超
过半秒钟。

第101条第一项第3款
三、欲超越同一车道之前车时,须先按鸣喇叭二单响或变换灯光一次,但
  不得连续密集按鸣喇叭或变换灯光迫使前车允让。

其实这题我当下会选C,现在才发现是有限制的啊!
如果是92条的情况可以3次,如果是超车就2次啦!
(结果到底选哪个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18 18:31 |
rede52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事故原因分析在交通管理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为何??
A.追究民事责任 B.追究刑事责任C.违规告发 D.交通安全改善


我想因为制定法规不是要处罚用的..是要改善用的道路处罚条例第一条有提到确保"交通安全"

3.汽车依照规定按喇叭锳以单响为原则 并只能连续闇冥几次??
A.一次 B.2次 C.3次   D.4次

道安规则第92条
前项按鸣喇叭,应以单响为原则,并不得"连续按鸣三次"==>所以就是二次不是吗?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18 20:36 |
rede52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高速公路行车有最高和最低车速的限制规定与何种交通安全管理目的最有关系??
A.执法有据 B.管制超速防止事故 C.限制慢速车上路 D.控制速率差

用删除法A.C先删掉..
版主选B但题目有题到"最低车速的限制规定"又与B管制超速防止事故不合...
所以最佳答案应该是为了D.控制速率差..高速公路上大家速度不要差太多才不会有太多事故发生..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18 20:5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803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