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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新修正公布之公务人员考试法制
公务人员考试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立法院完成三读程序,于97年1月16日经总统修正公布。本次修法之目的,主要为配合用人机关之任用需要,维持考试录取人员间分发权益之衡平性,以维护国家考试之公平公正性。 本次修正重点主要包括: 一、配合国家发展现况,考量我国高等教育普及,现有大学校院倍增,且均普设在职进修部或进修推广部,入学管道多元,为提升公务人员素质,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应考资格由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修正为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另外,提供具专科学校毕业资格之应考人适当缓冲期,于本法修正公布后三年(至民国100年1月18日)内仍可继续应考。 二、考量公务人员高考二级、三级考试及格人员,均可依考绩晋升职等,为避免形成现职人员不断应考,无法专心工作之情形,删除以高考二级、三级及格满四年或二年,得应高考一级、二级考试之规定。 三、为加强初任公务人员专业能力之养成,并达成维持各机关人事安定之作用,增订公务人员高考一级、二级、三级、普通、初等考试及格人员于服务一年内不得转调原分发任用之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以外之机关、学校任职。 四、增额录取人员分发方式,由用人机关自行遴用修正为由分发机关配合用人机关任用需要依考试成绩定期依序分发,未来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铨叙部及申请举办特种考试机关于固定期间内分梯次依序办理增额录取人员分发作业。 五、为保障现正服役之增额录取人员权益,因服兵役无法立即接受分发之增额录取人员,可以申请延后分发,惟其考试录取资格与其他增额录取人员等同,于下次该项考试榜示前未获分发任用者,即丧失考试录取资格。 六、增订身心障碍者、原住民参加各项公务人员考试,报名费得以减半收费之法源,以保障弱势族群,促进其就业。 为因应新法施行,考选部邀集分发机关、用人机关召开研商会议决议,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公务人员考试法修正公布后96年及97年各项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适用法律处理原则如下: 一、96年(含96年以前)公务人员高普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依旧法规定,正额录取人员、申请保留录取资格之正额录取人员、经用人机关遴用已分配之增额录取人员,均不受一年内不得转调之限制;尚未获用人机关遴用之增额录取人员,由用人机关报经分发机关同意自行遴用,亦不受一年内不得转调之限制。 二、96年(含96年以前)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尚未获用人机关遴用之增额录取人员依旧法规定,由用人机关报经分发机关同意自行遴用。 三、97年公务人员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依旧法规定,正额录取人员,不受一年内不得转调之限制;增额录取人员由用人机关报经分发机关同意自行遴用,亦不受一年内不得转调之限制。 四、97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第一次司法人员考试、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基层警察人员考试、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国防部文职人员考试、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海岸巡防人员考试及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等5项考试之增额录取人员,依旧法规定,由用人机关报经分发机关同意自行遴用。 五、97年特种考试交通事业铁路人员考试及97年特种考试交通事业公路人员考试之增额录取人员,依旧法规定,由用人机关报经分发机关同意自行遴用。 六、97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二、三级考试及普通考试录取人员,依新法规定,正额录取人员受一年内不得转调之限制;增额录取人员由分发机关配合用人机关任用需要依考试成绩定期依序分发任用,并受一年内不得转调之限制。 七、97年各种公务人员特种考试(97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第一次司法人员考试等5项考试、97年特种考试交通事业铁路人员考试及97年特种考试交通事业公路人员考试除外)之增额录取人员,依新法规定,由分发机关配合用人机关任用需要依考试成绩定期依序分发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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