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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交流][保健] 《動保法》修正案重點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昨通過對違反《動保法》累犯處以刑責,近期逕付二、三讀完成立法。條文規定,飼主任動物遭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醫療,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在公共場所宰殺動物等行為,五年內違反兩次,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根據民間團體調查,台灣公私立屠宰場,有約高達七成以上豬隻 經非人道宰殺,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訂定宰殺各種經濟動物的人道方式。
另新增飼主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在期限內辦寵物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無七歲以上者陪同或無採適當防護措施等,除現行可處以兩千元以上、 一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違反兩次,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舉例 ◎飼主讓動物遭受不必要騷擾、虐待或傷害;飼主未依規定而棄養; 任何人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以上致動物重傷或死亡 ◎犯前述行為未致重傷或死亡 ◎在公共場所或公共得出入場所宰殺動物 ◎獸醫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 ◎飼主未依法辦寵物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 ◎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必要醫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遵守 ◎寵物在無7歲以上人伴同或無防護措施,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註:上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除第1點1次即成立,其餘5年內再犯成立 資料來源: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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