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0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222866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分享] 相遇,不是用來生氣
前日往回家的公車上,轉程靠站時,乘客頓時多了起來。一對上班族男女恰巧在我身邊,吸引了我的目光。可能因為人多,男的不時地將手臂圍住女的,並輕聲的問累不累?」「待會想吃些什麼?」只見女的不耐煩地回答:「我已經夠煩了,吃什麼都還不先決定,每次都要問我。」

男的一臉無辜的低下頭,然後說了令我印象深刻的話:「讓妳決定是因為希望能夠陪妳吃妳喜歡的東西,然後看到妳滿足的笑容,把今天工作的不愉快暫時忘掉。我的能力不足,妳工作上所受的委屈我沒法幫妳,我所能做的也只有這樣。」

女的聽了後,滿懷愧疚的說聲對不起。男的這才似乎重燃信心般說:「沒關係,只要你開心就好。」而後親吻了女的頭髮。公車到站,下車前再回頭看看這對情侶,男的依舊保護著心愛的人。

這樣的情景,讓我覺得自己今天同樣在工作上有些許多不愉快,如果沒有聽到這一段對話,回家後的我,可能也是一副全世界都對不起我的臭臉面對心愛的人,只在乎自己的委屈,卻忽視對方的感受,不自覺地傷害最親密的人。所以在踏進家門時,我告訴自己,難道我要像公車上那位女孩一樣忍心將自己的不滿委屈帶給身旁的人嗎?不,我想我現在應該做的是別再把工作上的情緒發洩在心愛的人身上,破壞了最親密的關係,並且主動給自己一個微笑。

相遇,不是用來生氣的。說得真好~~當自己快抓不住情緒時,想想這句話,應該會讓煩忙的生活,加些微笑的因子吧!

有一位金代禪師非常喜愛蘭花,在平日弘法講經之 餘,花費了許多的時間栽種蘭花。

有一天,他要外出雲遊一段時間,臨行前交待弟子︰要好好照顧寺裡的蘭花。在這段期間,弟子們總是細心照顧蘭花,但有一天在澆水時卻不小心將蘭花架碰倒了,所有的蘭花盆都跌碎了,蘭花散了滿地。弟子們都因此非常恐慌,打算等師父回來後,向師父賠罪領罰。金代禪師回來了,聞知此事,便召集弟子們,不但沒有責怪,反而說道︰「我種蘭花,一來是希望用來供佛,二來也是為了美化寺廟環境,不是為了生氣而種蘭花的。」

金代禪師說得好︰「不是為了生氣而種蘭花的。」而 禪師之所以看得開,是因為他雖然喜歡蘭花,但心中 卻無蘭花這個罣礙。因此,蘭花的得失,並不影響他心中的喜怒。同樣地,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牽掛得太多,我們太在意得失,所以我們的情緒起伏,我們不快樂。在生氣 之際,我們如能多想想︰「我不是為了生氣而工作的。」「我不是為了生氣而教書的。」「我不是為了生氣而交朋友的。」「我不是為了生氣而作夫妻的。」「我不是為了生氣而生兒育女的。」那麼我們會為我們煩惱的心情闢出另一番安詳。所以看完之後,當你要和男女朋友、家人吵架時,要記得你們的相遇,不是用來生氣的喔。



【心得感想】

情緒的管理 其實很重要

遷怒 的個性 是最差的

但是 如果 因為要控制情緒而都不說出口 那麼 也不是很好!!

有事好好說 偶而任性一下到是無所謂的!!

但說出來 才不會有內傷到事實在話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3-12 14:34 |
oeoe81008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好文章

要當情緒的主人

不要變成情緒的奴隸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3-19 14:31 |
Skyblueiris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
加油~希望大家都作得到囉!


多加,謝謝妳帶給我我好久沒有的快樂
為了妳我會好好好好努力的^^
謝謝
我愛妳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7 20:2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5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