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貨車裝載之整體物品,其寬度超過車身者,應依下列何規定行駛?
1.不得行駛
2.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3.向警察機關報備後行駛
答案給的是1~可是我覺得是2
雖然依交通安全規則第79條第三款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但是另依第80條第二項前項裝載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其長度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重量超過前項第二款規定,寬度超過三‧二五公尺,高度超過四‧二公尺者,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
更何況題目說的是貨車裝載之
整體物品,所以我認為應該依80條來看
還有第79條「貨車裝載」和第80條「貨車裝載整體物品」兩者法條有什麼不同?為什麼要多個「整體物品」?看不懂,可不可以幫我解釋一下~
二、依照現行交通法規規定,下列哪一項沒有「沒入」之規定?
1、牌照業經報停之汽車行駛道路
2、駕駛人未領有駕照肇事致人於死之汽車
答案給的是2,但是我覺得1好像也沒有,因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所以第八款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不在此限~這樣推論對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