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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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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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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问行政法问题~谢谢
一,新法律主体说(特别法规说)-对任何人皆可适用,均有发生权利义务之可能者为私法,公法则系公权力主体或其机关所执行之「职务法规」,其赋予权利或课予义务之对象仅限于前述主体或其机关,而非任何人。      

二.修正新法律主体说(新特别法规说-实现法律内容之主体归属于国家或公权力主体,且国家或公权力主体系行使公权力时,即为公法。若国家或公权力主体以国库身份出现,规范之法律即为私法。

我看老师的课本现在采用学说,通说为:第一个新主体说 ,但又看到别人资料写第二个是现今学说??不知有哪位高手能帮我解答呢?先在此说声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3-03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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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那一说并不是很重要
因为每一个学说都有讲不通的案件
只要抓紧几个要点就可以判断是否为公法
一方一定要公法人(国家、地治团体、农田水利会、行政法人)
另一方为特定人(有一定身分限制:学生、军人、受刑人等)
两方不为平等关系
内容会有强制性(特定人无法改变)
只要符合以上几点就算是公法事件
不过有几个特别事件虽属公法事件但仍向普通法院提起
背起例外的就可以了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3-04 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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