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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00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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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問一題法緒
Q:甲教唆乙去打傷丙,但乙未能將丙打傷,則:

答案是:甲不處罰

請問甲是共犯嗎?不處罰是因為不能未遂嗎?

請懂的大大們幫忙解答~謝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8-02-29 20:36 |
sanzon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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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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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教唆犯似乎是要正犯犯罪成立,
教唆犯才算成立???



我之前是遇到一題,

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C)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D)甲無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答案是C,這又怎麼解釋?
一個是傷害致死罪教唆犯,一個是傷害致死罪正犯嗎?

最近法學大意似乎愈來愈有難度了,考得異常地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2-29 21:17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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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事實,
他連傷都沒有該當何罪阿!
因此連教唆犯也無法成立

樓上的大大~
不用分這麼細吧,
這個應該是教唆犯視同為共犯,
而共犯的定義就是必須依存於一個正犯的主行為,始足以成罪.
若無他人成立正犯而有主行為的存在,則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因為無所從屬依附,故無由成立共犯.
而依刑法29條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所以是犯相同的罪名
(這個是參考知識+看來的,我只知道大概,無法切確說明,希望你能明白)


[ 此文章被pinkrabbit在2008-02-29 21:50重新編輯 ]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2-29 21:21 |
yang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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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008129 :
乙打丙未成傷
又傷害罪並不處罰未遂
是以 乙並不成立傷害罪(正犯)
基於共犯從屬性原則
既然無可從屬之正犯
甲之教唆行為(共犯)即不能成立

sanzon33:
其實答案不是A就是C
端視是否有預見可能性來決定
若甲對於乙傷害丙可能會出手太重打死丙有預見可能性時
甲即成立傷害致死罪之教唆犯
反之 若無預見可能性時
甲則成立傷害罪之教唆犯
而乙成立傷害致死罪之正犯故不待言


平凡幸。。。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02 2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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