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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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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一些「97年的初等 政風 法學大意」疑問想請教高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08-01-24 20:46 |
jade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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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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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有上過民法,也不是很懂
僅就我查到的資料,與各位討論

第42題
甲要清償他欠乙的錢,但乙卻不接受
(此時債務仍未消滅)
要是過了欠款期限
甲豈不是要另外負擔逾期的費用
(我是這麼想啦)
因此,甲向法院申請"提存"
將欠乙的錢繳給法院,表示清償對乙的貨款
(故"提存"的目的就是要消滅債務,避免麻煩)

第44題
我想,開版大大的疑問是因為下列兩法條吧
第758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第760條(不動產物權之要式性)
我之前也沒有注意到
它應該不適用於不動產債權
[呼,幸好開版大大有提出來..]
再加上,借貸契約是屬於不要式契約
另外,可用消去法
A.法人:
第47條(社團章程應載事項)
第60條(財團捐助章程之訂定)第1項
C.人事保證:
第756條之1(人事保證之定義)第2項
D.兩願離婚:
第1050條(兩願離婚之要式性)

第47題
此題之意思表示應適用
第95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第2項
甲發出通知後死亡,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 此文章被jadegod在2008-01-25 00:04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1-24 23:25 |
John77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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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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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題 (C)  不服尚未確定之訴願決定,其救濟方法為何?
A提起再訴願 B依訴願法規定提起再審 C提起行政訴訟 D依法聲請重新審理

ANS: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所以不服尚未確定之訴願決定,應是屬於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又依本法第3條,撤銷訴訟屬於行政訴訟。

第4題 (A) 下列關於執行異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對「執行名義是否應予撤銷」有爭議時,應另提訴訟而非聲明異議
B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C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不得聲明異議
D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我的問題: 對於選項A,我知道若對作成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另循訴
願、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但是選項A,在行政執行法中有規定嗎?二者有不同嗎?
   
對於選項D,若不是聲明異議,那應該如何救濟呢?
Ans: 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D不是錯在聲明異議,而是錯在非向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聲明異議,是執行機關。

第10題 (A) 下列何者屬於合法之送達?
A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B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時,向其外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C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來探訪應受送達人之親戚
D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臨時打掃之清潔工

我的問題: 對於選項A是不是和無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使者,都是有效的呢? -> 行政程序法第69條
對於選項B,是不是「原告可聲敘其事由,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就好了? -> 行政程序法第70條,為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第14題 (D) 下列關於行政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契約當然無效
B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未經該行政機關會同辦理者,當然無效
C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和行政機關所締結之行政契約,契約當然無效
D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

我的問題: 對於選項C,不是當然無效嗎?
我的想法是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既然有法定代理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和行政機關所締結之行政契約,契約應該就不會當然無效

第42 -> 參民法326條

以上是個人拙見,不代表就是正確的。

訂定這次考試後,發現97年的法學大意行政法的考題變多了,或許這會是往後的趨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1-31 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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