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080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pple6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請問土地被侵占追訴期多久?
遺產委託他人處理,十年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2 23:11 |
geto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只是單純的被侵占
依據民法767 跟 相關大法官的會議解釋 是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的
比較麻煩是相關的民事舉證

刑法可能有竊佔他人不動產的問題(刑法320第2項) 因屬非告訴乃論
可逕向檢察官為告訴
建議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找律師諮詢會比較清楚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3 00:28 |
going8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參考土地法43條,民法758,759,765,767,769,770,771條
簡單講述
1.依民法769,770占有人占有他人土地,如為惡意20年善意10年可申請登記為所有,
但前提需該土地為未登記地,繼承土地雖未辦繼承登記,但所有權己屬繼承人所有(民759)
2.因此占有人占有他人己登記土地僅得主張以地上權或地役權之意思而時效取得該權利
3.己登記之土地所有人並未喪失該土地所有權

你說 "發現委託人"應該是受委託人,委託人是你們繼承人
如果你們繼承的土地已被受委託人移轉登記在他名下
則較難追回


善惡一念間
常懷感恩心
請按我支持我,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1-13 01:22 |
rt8001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9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說 "發現委託人"應該是受委託人,委託人是你們繼承人
如果你們繼承的土地已被受委託人移轉登記在他名下
則較難追回
表情 20年就要不回囉!而且證明非他所應繼承應該就要的回來唷!


點下面的連結就是對我最大的回饋,並不花你半毛錢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請支持小弟開版(有關社區管理或社區生活上的相關問題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24 18:51 |
Spsb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謂的「侵佔」是指什麼情況,妳要講清楚,除非妳很確定你所使用的法律用語的意思。

首先,土地的所有權要透過地政機關的登記來顯示,目前土地登記在誰名下?

其次,土地登記上面,會顯示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狀況,而你們是繼承人,理論上繼承人要先進行移轉登記,從被繼承人轉移為繼承人所有,然後繼承人後續處分行為才會有效,所以土地登記上應該要顯示妳們「曾經」是所有權人。

最後,土地的移轉與設定要有書面為之,妳們可以以「所有權人」的地位起訴,提出返還請求(移轉登記回來),並且要求對方出示書面,證明妳們曾有移轉的合意。

最後既然妳提到委託處理,那我想妳還是用「背信罪」去地檢署提告,因為相關的資料妳們未必可以調取,況且對方如果真的亂搞,也許還有偽造文書、詐欺的可能性。竊佔罪不是用在這裡~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ILF網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1-25 02:0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45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