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nacre1000于2008-01-09 12:21发表的 答题时依据之法规:
请问各位大大,
答题时依据之新旧法规,
究竟是以立法院通过为主,
还是总统公布或命令公布施行为主呢?
.......
提供给大大我答题的作法
小弟在此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为例子说明如下:1.旧法为中华民国84年7月20日通过实行。
2.新法为中华民国96年3月21日三读通过,但由于碍于新旧法转换以及缓冲期。
特别,在第20条: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会同考试院、监察院以命令定之。
3.作答上当然以现行实行中的法律为准。4.考试就像是你是现职公务人员,测验你对法的适用办事是否得宜,也因此就不
能,委婉一点就是不能用还没正式实行的新法去对待旧法适用之人员。
5.站在法律考量观点,应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总结:1.针对大大的疑惑我试举我在申论的写法,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为例。答题技巧: *依中华民国84年7月20日公布实行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
本法之适用人员如下.......
*然为了防范利益冲突等相关规范扩大申报范围,目前以由立法院于中华民国
96年3月21日三读通过新法,惟第20条规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会同考试院、
监察院以命令定之。
*是故为给予适用旧法申报人员之缓冲期,在施行命令尚未发布之前,仍以旧法为准。
2.在选择题作答而言 *如果题目有注明用新法作答,就用新法。
*如果没注明新旧法作答,还是以现行旧法作答
(毕竟为现行法) 。
*因为这种题目没注明以新法或旧法作答,是可申诉的(应该都给分)。
以上为小弟浅见,通常这样大概说明一下,改题老师是不会刁难的,与各位大大分享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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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例子给大大参考:
中华民国96年12月21日立法院第6届第6会期第16次会议通过
公报初稿资料,正确条文以总统公布之条文为准)其中:第十五条
高等考试之应考资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研究院、所,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研究院、所
得有博士学位者,得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研究院、所,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研究院、所
得有硕士以上学位者,得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二级考试。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相当学系毕业者
或普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满三年者,得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学校相当系科毕业者
得于本法修正公布后三年内继续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