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odetest

|
分享:
▲
其實這只是用語上的不同罷了﹗譬如你提到的陷害教唆,有的學者稱之為犯罪挑唆,但其實意思是一樣﹗這部分有學者...就是我以前的刑法、刑訴老師啦,他說實務上根本就亂用名詞﹗哈哈~管他的,懂意思就好了不是嗎﹖ 至於機會教唆,就是俗稱的釣魚啦﹗這是刑事偵察上合法的手段﹗ 合法的釣魚(機會教唆)與違法的陷害教唆,依實務見解,本於主觀基準,以被挑唆者原先有無犯意來區分﹗ 〝中壢警分局蔡姓員警獲報,取得聯繫電話,佯裝成恩客,經多次聯絡後,相約於同年十一月廿日,在中壢市元化路一家咖啡廳碰面。〞(這段話是你PO的文章)可知,陳女本來就有犯意(就是本來就在仲介賣淫)而警方只是提供出機會來證實她有仲介賣淫,故這種合法的釣魚,有的教科書是寫機會提供型,那實務上所謂的陷害教唆(或是犯罪挑唆)有的教科書是寫犯意誘發型﹗ 其實這之間的區分是很微妙的,不過大致上來說,如果一個人原本沒有犯意,而警方為增加業績,而故意引誘他犯罪而逮捕﹗這即是所謂的犯意誘發,也就是所謂的陷害教唆。 另一種則是原本就有犯意,警方只是提供機會讓對方實現原本就在做的犯罪勾當,這即是所謂的機會提供型,也就是俗稱的釣魚,但這是合法的偵察手段﹗ 不知道這樣解釋你能否接受﹖ 所以你看你PO的文章最後那段〝法官勘驗警方在現場祕錄的蒐證光碟,發現陳女在聊天過程中,提到「我可以幫妳找小姐」、及要求戴套子、「辦」1個小姐成本要18萬元、大約做1個月還完、現在不好進來,與別人合辦她算經紀人等等話語〞可證明,陳女原本就在仲介賣淫,亦即她原本主觀上就有犯意,警方僅是提供機會,所以法官才會認定是機會教唆(合法的釣魚)﹗ 大致上是這樣囉﹗有問題大家在互相討論一下。 題外話:機會教唆的確比較少學者用這種名詞,如果有要對外考試的話,盡量不要用這種名詞,比較不會踢到鐵板﹗但是你知道機會教唆的意思就可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