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0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llenche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7 鮮花 x19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考情資訊] 背債兒限定繼承 無限期回溯 ( 2007-12-15 )
立院三讀 為背債兒脫困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傳統「父債子還」的定義將有新解,特別是繼承巨額債務的「背債兒」問題,可望獲得解決。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改採「強制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其清償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並增訂「全面回溯條款」,不設期限。

這項修法將幫助許多無端背負父母生前債務的未成年子女,獲得重生的機會,被形容為「背債兒」脫困法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立委楊芳婉指出,過去很多背債兒面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以後總算有解;國民黨團書記長郭素春也表示,修法雖不完美,但已邁了一大步。

防詐 立委籲金融業加強徵信

對於修正案通過後,是否會有詐騙集團試圖利用家有禁治產人的年老長輩做人頭,向金融機構貸款等,而成為新的犯罪模式,立委也提醒未來金融機構必須加強徵信作業,以防堵出現漏洞。

年幼背債問題引起社會關注,朝野立委對修改民法繼承編,以「限定繼承」取代「概括繼承」有原則性共識,但各方對強制限定繼承之適用對象、回溯期限與對象,以及保證債務是否排除繼承標的,經多次協商後始獲得共識。

未成年人採強制限定繼承

為保障年幼及弱勢者,民法第一一五三條修正增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債務為限負清償責任」,採強制限定繼承。

至於保證債務是否納入繼承標的,民法第一一四八條增訂第二項,即「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後之保證債務 有限清償

為了避免保證債務突然出現造成衝擊,修正案明訂「繼承開始後」才出現的保證債務,採「有限清償責任」。

至於回溯對象與期限,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即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回溯無期限,但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未來,未成年人和禁治產人享有「限定清償」並全面回溯之利益。

修正案也放寬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聲請時效。

一般人行使「限定繼承」的方式,民法第一一五六條將「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改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至於「拋棄繼承」,民法第一一七四條將「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改為「三個月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12-21 09:46 |
月光海豚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也要注意....現已成年人不適用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2-21 12:4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0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