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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背債兒限定繼承 無限期回溯 ( 2007-12-15 )
立院三讀 為背債兒脫困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傳統「父債子還」的定義將有新解,特別是繼承巨額債務的「背債兒」問題,可望獲得解決。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改採「強制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其清償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並增訂「全面回溯條款」,不設期限。
這項修法將幫助許多無端背負父母生前債務的未成年子女,獲得重生的機會,被形容為「背債兒」脫困法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立委楊芳婉指出,過去很多背債兒面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以後總算有解;國民黨團書記長郭素春也表示,修法雖不完美,但已邁了一大步。
防詐 立委籲金融業加強徵信
對於修正案通過後,是否會有詐騙集團試圖利用家有禁治產人的年老長輩做人頭,向金融機構貸款等,而成為新的犯罪模式,立委也提醒未來金融機構必須加強徵信作業,以防堵出現漏洞。
年幼背債問題引起社會關注,朝野立委對修改民法繼承編,以「限定繼承」取代「概括繼承」有原則性共識,但各方對強制限定繼承之適用對象、回溯期限與對象,以及保證債務是否排除繼承標的,經多次協商後始獲得共識。
未成年人採強制限定繼承
為保障年幼及弱勢者,民法第一一五三條修正增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債務為限負清償責任」,採強制限定繼承。
至於保證債務是否納入繼承標的,民法第一一四八條增訂第二項,即「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後之保證債務 有限清償
為了避免保證債務突然出現造成衝擊,修正案明訂「繼承開始後」才出現的保證債務,採「有限清償責任」。
至於回溯對象與期限,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即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回溯無期限,但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未來,未成年人和禁治產人享有「限定清償」並全面回溯之利益。
修正案也放寬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聲請時效。
一般人行使「限定繼承」的方式,民法第一一五六條將「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改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至於「拋棄繼承」,民法第一一七四條將「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改為「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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