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回答
nacre1000 大大提出的问题如下 :
国立台湾大学校长应向何机关申报财产?
1.台大政风室 2.监察院
答案:1 (我记得是2耶...)
请问有哪位高手可以帮忙解惑一下吗?感恩哩~~
以下是84.7.20的条文依据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4条规定:
下列人员之申报机关(构)为申报人所属机关(构)之政风单位,
无政风单位者,由其上级机关(构)之政风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构)之单位受理。1.简任第十职等或相当职等以上各级政府机关首长;公营事业机构相当简任第十职等以上首长及一级主管。
2.公立各级学校校长。
3.少将编阶以上军事单位首长。
4.法官、检察官。
5.警政、司法调查、税务、关务、地政、主计、营建、都计、证管、采购之县(市)级以上政府主管人员,
及其他职务性质特殊经主管院会同考试院核定有申报财产必要之人员。
属于监察院者如下:1.总统、副总统。
2.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
3.政务官。
4.有给职之总统府资政、国策顾问及战略顾问。
5.依法选举产生之乡(镇、市)级以上政府机关首长。
6.县(市)级以上各级民意机关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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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文如下
中华民国96年3月21日公布如下※
属于监察院者如下:*一、总统、副总统。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
*三、政务人员。
*四、有给职之总统府资政、国策顾问及战略顾问。
*八、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选举产生之乡(镇、市)级以上政府机关首长。
*五、各级政府机关之首长、副首长及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以上之幕僚长、主管;公营事业总、分
支机构之首长、副首长及相当简任第十职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及监察人。
*六、各级公立学校之校长、副校长;其设有附属机构者,该机构之首长、副首长。
*七、军事单位上校编阶以上之各级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九、各级民意机关民意代表。
*十、法官、检察官、行政执行官、军法官。
※
下列人员之申报机关(构)为申报人所属机关(构)之政风单位,
无政风单位者,由其上级机关(构)之政风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构)之单位受理。*十一、政风及军事监察主管人员。
*十二、司法警察、税务、关务、地政、会计、审计、建筑管理、工商登记、都市计画、金融监督
暨管理、公产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检验、商标、专利、公路监理、环保稽查、采购业务
等之主管人员;其范围由法务部会商各该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其属国防及军事单位之人员,
由国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职务性质特殊,经主管府、院核定有申报财产必要之人员。
※
申报机关为各级选举委员会*总统、副总统及县(市)级以上公职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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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na5676大大提出 :96.03.21修正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共20条)--全部生效了吗?
第20条: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会同考试院、监察院以命令定之。--请问已有命令吗?
有谁可以告诉我有哪些是生效,哪些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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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问题我找到相关资料了
虽然本法于96.3.21三读通过
但该法第20条却明文规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会同考试院、监察院以命令定之。至于这道命令到底下来了没,很多大大在做考题可能会有新旧法适用的问题疑问。
因此我找到最新的资料是目前还没,要等97年6月以后召开之协商会议。
所以初等选择题还是要以旧法为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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