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3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
推文 x 鲜花 x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资料交换]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修正条文说明★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霞客) | 理由: 真用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7-12-20 20:22 |
nacre1000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哇哇,即时雨,感恩ze2900大大提供讯息,祝考试顺利.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1 10:00 |
m930091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5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简单补充一下:
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民意机关、军事机关、各级公立学校不适用,
也就是上面三个没设政风单位,这样来判断应该更容易些。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1 10:26 |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于2007-12-21 10:00发表的 :
哇哇,即时雨,感恩ze2900大大提供讯息,祝考试顺利.
不客气!你也加油!念的很仔细!也祝你金榜题名! 表情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1 11:15 |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m9300913于2007-12-21 10:26发表的 :
简单补充一下:
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民意机关、军事机关、各级公立学校不适用,
也就是上面三个没设政风单位,这样来判断应该更容易些。

也感谢m9300913大大提供这点资讯!也祝你金榜题名 表情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1 11:17 |
nacre1000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m9300913于2007-12-21 10:26发表的 :
简单补充一下:
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民意机关、军事机关、各级公立学校不适用,
也就是上面三个没设政风单位,这样来判断应该更容易些。


但,旧法的公立学校校长是向政风室申报,
而此题目:台大校长,也是向台大政风室申报...
有冲突...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1 12:52 |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于2007-12-21 12:52发表的 :
 

但,旧法的公立学校校长是向政风室申报,
而此题目:台大校长,也是向台大政风室申报...
有冲突...

下列人员之申报机关(构)为申报人所属机关(构)之政风单位,
无政风单位者,由其上级机关(构)之政风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构)之单位受理。

1.简任第十职等或相当职等以上各级政府机关首长;公营事业机构相当简任第十职等以上首长及一级主管。
2.公立各级学校校长。
3.少将编阶以上军事单位首长。
4.法官、检察官。
5.警政、司法调查、税务、关务、地政、主计、营建、都计、证管、采购之县(市)级以上政府主管人员,
及其他职务性质特殊经主管院会同考试院核定有申报财产必要之人员。

如果没政风单位还是一样向由其上级机关(构)之政风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构)之单位受理

考试就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为主啰!以免混淆!出题应该有点瑕疵!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1 16:2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53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